上訴法院已就高等法院維持駁回英國Dabus專利申請的決定做出上訴決定。上訴法院同意英國知識產權局(UK IPO)和高等法院的意見,裁定人工智能不能成為以專利申請為目的的發明人。
泰勒(Thaler)博士發明了Dabus人工智能系統以自主生產發明,並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為其輸出提交了申請。這些申請將Dabus本身列為(相對于人類發明人或除人類發明人之外的)發明人。在世界範圍內頗具吸引力的實踐分歧中,泰勒博士取得了一些成功,這緣於他在南非的一項專利獲得了授權,以及在澳大利亞的一項決定(目前正處於上訴程式),即人工智能系統可以成為澳大利亞專利的發明人,而在英國、美國以及面對歐洲專利局時,這些申請都被拒絕了。
在英國,英國知識產權局發現並且高等法院同意,泰勒博士未能滿足《專利法》第13(2)(a)條中“將某個人確定為發明人(identify a person as the inventor)”的要求。在針對高等法院決定的上訴中,泰勒博士詢問上訴法院是否真的需要確定一個人的身份。
在 2比1的非一致性決定中,上訴法院的法官其中的兩位決定,該法第13(2)(a)條確實要求確定某個人的身份,而因為Dabus不是一個人,泰勒博士未能達成這項要求。然而,伯斯(Birss)大法官在他的反對意見中認為,第13(2)(a)條僅要求提交一份聲明來表明誰被認為是發明人。依據伯斯大法官的意見,泰勒博士在提交聲明以表明“沒有人”是發明人時,是滿足了這一要求。
鑒於該非一致性決定,最高法院似乎將被要求根據現行法律以最終決定人工智能系統是否可以成為英國專利的發明人。如果最高法院遵循上訴法院的推理(似最有可能),則將去到議會來決定是否應改變英國的法律以適應人工智能發明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