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已就高等法院维持驳回英国Dabus专利申请的决定做出上诉决定。上诉法院同意英国知识产权局(UK IPO)和高等法院的意见,裁定人工智能不能成为以专利申请为目的的发明人。
泰勒(Thaler)博士发明了Dabus人工智能系统以自主生产发明,并在多个司法管辖区为其输出提交了申请。这些申请将Dabus本身列为(相对于人类发明人或除人类发明人之外的)发明人。在世界范围内颇具吸引力的实践分歧中,泰勒博士取得了一些成功,这缘于他在南非的一项专利获得了授权,以及在澳大利亚的一项决定(目前正处于上诉程序),即人工智能系统可以成为澳大利亚专利的发明人,而在英国、美国以及面对欧洲专利局时,这些申请都被拒绝了。
在英国,英国知识产权局发现并且高等法院同意,泰勒博士未能满足《专利法》第13(2)(a)条中“将某个人确定为发明人(identify a person as the inventor)”的要求。在针对高等法院决定的上诉中,泰勒博士询问上诉法院是否真的需要确定一个人的身份。
在 2比1的非一致性决定中,上诉法院的法官其中的两位决定,该法第13(2)(a)条确实要求确定某个人的身份,而因为Dabus不是一个人,泰勒博士未能达成这项要求。然而,伯斯(Birss)大法官在他的反对意见中认为,第13(2)(a)条仅要求提交一份声明来表明谁被认为是发明人。依据伯斯大法官的意见,泰勒博士在提交声明以表明“没有人”是发明人时,是满足了这一要求。
鉴于该非一致性决定,最高法院似乎将被要求根据现行法律以最终决定人工智能系统是否可以成为英国专利的发明人。如果最高法院遵循上诉法院的推理(似最有可能),则将去到议会来决定是否应改变英国的法律以适应人工智能发明人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