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9日,英格蘭和威爾士上訴法院(以下簡稱“上訴法院”)就Comp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and Trade Marks(代表英國知識產權局)與 Emotional Perception AI Ltd(以下簡稱“EPL”)之間的案件[2024] EWCA Civ 825做出了一項備受期待的判決。該判決應當會進一步明確使用人工智能的發明在英國的可專利性。
總結而言,在推翻下級法院的判決時,此案中上訴法院採取的立場是在當評估可專利性時,為特定目的而使用人工神經網絡(ANN)與為該目的使用傳統計算機程序相比,並無不同。在實踐中,這意味著與更傳統的計算機程序相比,人工神經網絡不會受到特殊對待,因此也必須通過既定的可專利性測試。
因此,上訴法院對計算機程序的法定排除的解釋,預示著英國知識產權局將恢復以前的既定做法。
技術背景
在播放音樂(或其他任何媒體)時,相信大家都曾收到過一些根據我們剛剛收聽的音樂而提供的不太有用的推薦(例如格倫-坎貝爾的《萊茵石牛仔》?)EPL的英國專利申請(GB1904713.3)試圖保護一種通過訓練和利用ANN來向用戶提供更有用推薦的方法。
EPL 的方法包括使用第一ANN分析兩段媒體(如歌曲 A 和歌曲 B)的描述,為每段媒體創建語義空間向量,然後計算這些語義空間向量之間的距離。然後,使用第二ANN評估歌曲 A 和歌曲 B 的物理特徵(如節奏),為每首歌曲創建物理空間向量。在第二ANN的訓練過程中,兩首歌曲的物理空間向量之間的距離會根據語義空間向量之間的距離進行調整(即語義相似的歌曲會在物理空間中移動得更近,反之亦然)。
當訓練完成後,第二個ANN 可以將一首新歌(如歌曲 C)作為輸入,並提供推薦(如歌曲 D)。EPL 認為,這種推薦比僅基於物理特徵的 “幼稚的”推薦更具相關性,因為物理特徵可能並不代表聽眾對媒體的情感反應。
法律背景
在向英國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申請期間,審查員駁回了 EPL 的申請,理由是他們的媒體推薦 ANN 代表了計算機程序本身,而根據 1977年英國《專利法》第 1(2)條,計算機程序被排除在可專利範圍之外。英國知識產權局的聽證官在BL O/542/22 號案件中堅持了這一反對意見。根據英國的既定做法,計算機實現的發明要獲得專利權,必須證明其“技術貢獻”(例如,一種設計鑽頭的計算機系統)。英國知識產權局認為提供更好的媒體推薦不屬這種技術貢獻,因為其有益效果是主觀的(有些人喜歡格倫-坎貝爾)。
EPL 就聽證官的決定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而高等法院於 2023 年底在[2023] EWHC 2948 (Ch) 一案中做出了有利於 EPL 的判決。
簡而言之,高等法院的理由是,EPL 的專利申請既涵蓋了作為專用硬件實現的 ANN,也涵蓋了對該硬件的軟件模擬。根據向高等法院提交的材料,法官認為,ANN的硬件實現並不運行傳統意義上的計算機程序(例如,由人類程序員編寫的 "if-then "語句)。高等法院法官的結論是,由於專用硬件實現並不運行計算機程序,因此該硬件的軟件仿真也不運行計算機程序,不能作為計算機程序本身排除在可專利性之外。
此外,高等法院認為,提供推薦媒體文件代表了計算機之外的技術效果。這一結論部分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解,即推薦的媒體文件是在 ANN 以技術方式進行分析和選擇的基礎上輸出的,以確定推薦的媒體文件在語義上是相似的。
高等法院的裁決對《專利法》 第1(2)條的排除條款做出了更有利於專利權人的解釋,這令許多從事該領域工作的專利專業人士感到意外。如果有人認為ANN應當受到與其他計算機程序不同的待遇,或者認為目前的做法沒有充分考慮到人工智能的最新發展,那麼他一定會對高等法院的裁決大加讚賞。 儘管如此,鑒於該裁決似乎與英國還有歐洲專利局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既定做法有相當大的差異,懷疑的聲音仍不絕於耳。
上訴法院
在最近的這項裁決中,上訴法院採取了明顯不同的立場。實際上,上訴法院對“計算機程序”這一表述的解釋包含了ANN的權重(weights),因為這些權重可以通過調整使機器以不同的方式處理信息。雖然人工智能網絡的權重不是傳統計算機程序的 “如果-那麼”語句,但這種差異被認為是無關緊要的。
因此,上訴法院得出結論認為,ANN 是一種計算機(無論它是通過專用硬件還是軟件模擬實現的),ANN 的權重代表了一種計算機程序。因此,為確定這些權重而對 ANN 進行的訓練被認為是創建計算機程序的一部分。上訴法院的這一結論將ANN與任何其他計算機實施的發明相提並論,因此ANN必須證明其在訓練和使用之外的“技術貢獻”。
在其理由的第二部分,上訴法院了同意聽證官的結論,即媒體文件值得推薦的原因是該媒體文件的語義特質,這種特質具有審美性質。因此,提供被推薦的媒體文件被認為沒有表現出所需的 “技術貢獻”。
有趣的是,上訴法院引用了歐洲專利局技術上訴委員會的T 0306/10 號決定,該決定認為,關於一首歌是“好”還是“壞”的推薦不構成技術效果。歐洲專利局和英國法院一般都認為,儘管方法不同,但在特定事實下,它們雙方一般都會得出相同的結論。大家知道,英國專利代理人有著很多關於這兩個機構之間結果不一致的例子,但英國知識產權局提到歐洲專利局的 “T”類決定這一點,至少表明了其與歐洲專利局在審查計算機實現的發明方面的方法是一致的。雖然對專利權人而言更友好的有關ANN的審查基準可能已經受到某些方面的歡迎,但與歐洲專利局的一致性和協調性也可能會受到許多代理人和申請人的讚賞。
結論
在經歷了最初的興奮之後,ANN 的使用已經不是高等法院判決中所說的“銀彈”,而使用 ANN的計算機實現的發明似乎將再次被要求通過與其他計算機實現發明相同的測試。
展望未來,EPL 確實可以就此判決再向英國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毫無疑問,申請人和代理人都會對最高法院在這一領域的指導意見感興趣,不過我們認為,如果最高法院得出與上訴法院大相徑庭的解釋,那將是令人驚訝的。
至少就目前而言,該判決在一定程度上明確了計算機實施發明的可專利性評估,並使實踐回歸正常,但該領域的法律顯然有可能迅速發展。
在撰寫本文時,英國知識產權局與人工智能發明有關的現有指南已暫停執行,同時正在根據上訴法院的裁決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