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更新于2022年2月7日
目录
- 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涵盖哪些国家?
-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与现有体系有何不同?
- 为什么我们需要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 预期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何时实施?
- 现有的欧洲专利申请能否成为单一专利?
- 是否仍然可以选择在欧洲拥有哪种类型的专利?
- 单一专利的费用如何?
- 如何获得单一专利?
- 统一专利法院的架构是怎样的?
- 如何选择适合需要的统一专利法院分院?
- 如果反诉专利无效,统一专利法院将如何处理?
- 如果我想在统一专利法院先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该怎么做?
- 确认不侵权之诉由谁审理?
- 专利统一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如何构建的?
- 哪些人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代表客户?
- 统一专利法院与欧盟法院(CJEU)的关系?
- 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行权诉讼的费用如何?
- 单一专利诉讼中可采用何种语言?
- 该制度如何确保当地被告能够理解系争专利?
- 有哪些过渡性规定?
-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可能具有哪些优势?
-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可能有哪些缺点?
- 专利权人面临哪些问题?
- 可能的“被告”或被诉侵权人面临哪些问题?
- 英国脱欧对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有何影响?
- 应该为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做哪些准备?
- 单一专利可否仅指定进入单个成员国?
- 单一专利的许可是否必须覆盖所有成员国?
- 对于欧洲专利/专利申请或单一专利的许可,有哪些需要考虑的一般事项?
- 在同意欧洲专利或单一专利的许可时需要考虑哪些事项?
- 欧洲专利或单一专利的许可双方有哪些注意事项?
- 对于合作协议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共有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 专利申请/专利的共有人名称在申请时的顺序不同会有何影响?
- 如何将获准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延迟到单一专利生效?
1. 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都同意建立单一专利(UP)和统一专利法院(UPC)。单一专利是一种地域范围可扩展到所有参加国的单个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对单一专利以及处于过渡期“选择退出”的、在参加国生效的现存或将来的(非单一)欧洲专利具有专属管辖。
单一专利根据欧盟法规(单一专利条例)而设立。当一件专利申请根据现有的《欧洲专利公约》(EPC)获得授权后,仅通过一次指定即可获得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是根据参加国之间于2013年2月19日签署的国际协议(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建立的。
2.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涵盖哪些国家?
单一专利有望最终覆盖所有欧盟成员国。然而,西班牙、波兰和克罗地亚迄今尚未加入。因此,目前参与单一专利的欧盟成员国有24个,分别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匈牙利、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瑞典。但是,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并不表示加入了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体系,这一协议还需要得到政府批准。
虽然英国政府最初批准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该批准后来被撤回。因此,英国不会成为单一专利参加国。
3. 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与现有体系有何不同?
假设在参与的成员国都得到了批准,那么单一专利条例将允许现有欧洲专利局(EPO)授权的专利的效力作为单个专利覆盖几乎整个欧盟。这种专利可通过在单个法院的单个诉讼而使其在所有参与的成员国得到行使和无效。
这与目前的情况不同。目前,欧洲专利局授权一种名为欧洲专利(EP)的专利,该专利作为一系列的各个国家专利而生效。每一个国家专利通常必须在其注册的每个国家分别单独地被行使和维持。
4. 为什么我们需要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欧洲立法者的目标是降低在欧洲获得广泛专利保护的成本。目前大多数欧洲专利仅在少数国家有效,这意味着专利权人无法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其次,可以通过单一诉讼解决所有参与成员国范围内的侵权和有效性问题,从而进一步降低成本。
5. 预期欧洲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何时实施?
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得到包括英国、法国和德国在内的13个成员国批准之后,单一专利这一新制度方可生效。截至2021年12月1日,欧盟24个国家中有16个国家批准了该协议,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斯洛文尼亚和瑞典。在克服了11个小时的合宪性异议后,德国议会的上下两院现已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是,正式批准程序将被搁置,直到统一专利法院顺利运行所需的各种制度完备为止。一旦德国完成了该程序,在统一专利法院开始全面运作之前,将有3到4个月的“注册期”。
6. 现有的欧洲专利申请能否成为单一专利?
对于在单一专利条例实施之日当天或之后授权的欧洲专利,均可(但非必须)请求进行单一专利保护。因此,如果在该日期之前提交的未决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延迟至单一专利条例生效之后,其也可以获得单一专利效力。此外,欧洲专利局宣布,一旦“注册期”开始,其将允许对等待授权的欧洲专利申请提出单一效力请求。
7. 是否仍然可以选择在欧洲拥有哪种类型的专利?
可以。专利权人仍然可以直接在相关国家专利局申请国家专利,以及替代地/另外地,在欧洲专利局申请欧洲专利。后者可作为一系列非单一的欧洲国家专利产生效力(就像现在一样),或者作为一个单一专利并叠加在非欧洲单一专利的国家的专利而产生效力。这些权利可以共存,但须遵守特定国家可能适用的双重授权规则。
尽管单一专利和非单一专利的欧洲专利(只要其覆盖统一专利法院参与国即可)可以在新的统一专利法院行权(维权),而国家专利的行权(维权)始终只能通过国家法院进行。
8. 单一专利的费用如何?
申请费:欧洲专利局的申请程序不会发生变化。因此,申请费将与现行欧洲专利局的标准相同。
新申请律师费:欧洲专利局的申请程序不会发生变化。因此,新申请的律师费将与现行欧洲专利局的标准相同。
翻译费:在至少六年甚至可能长达12年的时间里,对于所有单一专利都需要提交说明书全部内容(不仅仅是权利要求书),或者需要翻译成英文。大多数欧洲专利已经以英文提交。那些以英文提交的专利申请需翻译成另一种欧盟语言(不局限于德语或法语)。例如,瑞典的申请人可能会选择瑞典语。此外,与目前一样,所有受理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在授权前翻译成英文、法文和德文。
生效费用:单一专利免除了传统的“生效”费,即,授权专利进入每个国家时准备全部或部分译文的费用(并未签署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除外)。
年费:欧洲专利局行政委员会的特别委员会投票通过了一项名为“true TOP4”的费用提案。该提案跟踪了解了整个专利有效期内在最常生效的四个国家应当支付的授权后年费总额。结果是,专利权人承担的单一专利成本总体上比维护大量国家专利的费用要低,但对于仅指定进入少数几个国家且在整个有效期内仅维持部分专利的专利权人而言,单一专利的成本会更高。目前,超过50%的欧洲专利仅指定进入三个或少于三个国家。对于这些专利,“true TOP4”提案意味着维护成本的增加,但其覆盖的国家范围会更广。
对于中小企业的费用: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以非欧专局官方语言提交,将提供一项补偿计划来帮助减轻中小企业将专利申请翻译成英文、法文或德文而产生的翻译费。该计划惠及的对象不仅包括中小企业,还包括大学、自然人(即真实的人,而非公司实体)和非营利组织。在各种情况下,寻求补偿的一方均应为成员国居民或在成员国具有主营业地。
9. 如何获得单一专利?
专利申请将需要像现在一样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程序不变。授权后,申请人可将该欧洲专利作为单一专利一次性指定“单一专利”进入参与成员国,也可像之前一样分别指定进入所有其他《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包括所谓的“扩展国家”)。
单一专利的欧洲专利局异议和上诉程序与任何现有欧洲专利申请的现行程序相同。
直接提交的国家专利申请完全不受影响。
10. 统一专利法院的架构是怎样的?
统一专利法院将包括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关于一审案件,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中设有中央法庭、地方法庭和地区法庭,其中地区法庭针对希望共享资源或司法经验的国家。所有法庭(中央、地方和地区)都将拥有由多国法官组成的合议庭。
中央法庭的行政“所在地”将设在法国(巴黎),但其工作将由德国(慕尼黑)和可能的另一个国家分担,具体取决于涉诉专利的技术分类。德国分部将审理机械和武器类案件,而法国分部将审理电信、电气和其他案件。在英国撤回其对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批准之前,中央法庭的另一个分部设在伦敦。该分部审理的案件范围广泛,包括制药、生物技术、化学、农业和医疗器械。目前尚不清楚本应由伦敦管辖的案件是否会由巴黎和慕尼黑分担,或者是否会在另一个城市设立中央法庭的另一个分部。米兰和海牙已被讨论为可能的候选地。就像欧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现在所做的那样,统一专利法院将把欧盟法律的问题交给欧盟法院处理。
11. 如何选择适合需要的统一专利法院分院?
专利权人原告应向(1)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危险发生地所在国家的地方或地区法庭(即分院)提起侵权诉讼,也可以向(2)被告(或任一被告)居住地或主营业地所在国家的地方或地区法庭提起侵权诉讼。此外,非欧盟国家的被告(即,既非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居民,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内也没有主营业地的被告)也可以在中央法庭因侵权被起诉。如果上述(1)或(2)项下的国家并未设立地方法庭或地区法庭(例如,卢森堡或马耳他),则可以向中央法庭提起诉讼。这些规则有可能为专利权人原告,特别是对于泛欧洲国家的侵权案件提供广泛的选择以确定诉讼管辖法庭。
12. 如果反诉专利无效,统一专利法院将如何处理?
审理侵权诉讼的地方法庭或地区法庭可自由选择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对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的反诉合并审理,(2)继续推进侵权诉讼,但将专利无效的反诉移送至中央法庭(实践中称为“分别审理”)或(3)暂停或“中止”侵权诉讼(以等待无效程序的结果)并将专利无效的反诉移送至中央法庭。此外,如果当事人都同意,侵权诉讼和专利无效的反诉均可移送至中央法庭审理。
“分别审理”可能会非常有利于专利权人,因为在专利有效性确定之前即可对(稳定性可能较弱的)专利的侵权诉讼进行审理。这也可能有悖于由同一法院对侵权和无效事由进行审理以减少成本的初衷。由于法院在是否分别审理上拥有自由裁量权,当事人无法对此进行控制。但是,程序规则中的以下规定非常重要,可以弱化上述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有利于实现诉讼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
- 统一专利法院仅对是否分别审理具有裁量权,并非强制分别审理(这与德国现行制度中无效和侵权程序必须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不同);
- 案件一般进行数月之后(在详细书面“诉辩”程序结束前),方可考虑是否需分别审理;
- 如果专利被无效掉的可能性较大,侵权诉讼审理法院在其认为专利有效性将会被中央法庭维持或将要就侵权诉讼作出判决的时间点,也应中止其(侵权)诉讼程序。
有趣的是,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地方和地区法庭似乎会很乐于审理专利无效的反诉,并且不太可能会决定分别审理。
13. 如果我想在统一专利法院先提起专利无效诉讼该怎么做?
如果在相应的侵权诉讼之前提起无效诉讼,该无效诉讼应由中央法庭审理。相应的侵权诉讼应由(1)中央法庭或(2)以上所述的地方或地区法庭审理。
14. 确认不侵权之诉由谁审理?
确认不侵权之诉应由中央法庭审理,然而,如果三个月内在地方或地区法庭提起了相关侵权诉讼,中央法庭应当中止该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
15. 专利统一法院的诉讼程序是如何构建的?
诉讼程序包含书面程序、临时程序和口头程序三个阶段。在书面程序期间,当事人将交换诉辩书状,就各自的观点进行概述和答辩,通常每方两份书状。在临时程序中,一名法官(“预审法官”)将为最终口头审理做所有必要的准备,并可能召集各方参加临时会议以方便完成准备工作。预审法官还将探索和解的可能性。口头程序是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包括听取各方意见,如果在临时程序期间确定证人和专家出庭,还将包括对证人和专家的听证。
根据设想,口头审理一般在一天内完成,一审程序应当在大概一年内完结,但实践中所需时间会更长一些。
上诉
特别重要的是,所有上诉案件均由位于卢森堡的上诉法院中央法庭审理。程序性决定可以复议。这事关确保地方、地区和中央法庭在实体法和程序上的和谐统一,因此对于这个新体系来说非常重要。
裁判效力
一审法院所有法庭以及上诉法院作出的裁判在任何参加的成员国内均具有执行效力,无需国家法院出具裁判效力声明。
16. 哪些人可以在统一专利法院代表客户?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有权在任何参加国法院执业的律师以及获得附加诉讼资格的欧洲专利代理师作为代理人。(其他)专利代理师也可以辅助上述代表,并可以在庭审中发言。
17. 统一专利法院与欧盟法院(CJEU)的关系?
这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的谈判过程中也引起了很多争论。最终,各方达成了妥协的立场。统一专利法院必须与欧盟法院合作,“充分尊重和适用”欧盟法律,就像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国家法院一样。统一专利法院应依赖并尊重欧盟法院判例法的首要地位,要求对欧盟法律事项作出初步裁决。然而,关于专利有效性和侵权的基本法并非来自欧盟立法,而是源自其它,特别是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本身和《欧洲专利公约》。统一专利法院还将考虑适用的其他国际协议和国家法律。
这对有效性问题(例如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影响在于法院应与统一专利法院保持一致,并以在所有参与成员国内一致的方式对其进行解释。对侵权的影响更为复杂,但最终结果还是统一专利法院应采用统一解释。其法律依据在于,对侵权行为的裁判应基于专利申请日时申请人居住地或主营业地或其他任何营业地所在的欧盟国家的国内法,以在所有参与的成员国均一致的方式进行。对于涉及完全非欧盟申请人且没有其他管辖依据的争议,作为备选措施,法院将适用德国法律。但是,由于所有参与国都要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纳入其国内法律,尤其是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本身已经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进行了限定的情况下,无论正式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的法律都应相同。
在实践中,预计统一专利法院将建立自己的关于有效性和侵权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体系将在地方、地区和中央法庭以及上诉法院统一适用。
在涉及欧盟法律问题的情况下,将参考欧盟法院,例如单一专利条例、与服务有关的“布鲁塞尔”条例,以及其他欧盟关于补充保护证书、生物技术发明和竞争法等问题的法规和法律。
18. 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行权诉讼的费用如何?
在参与的欧盟成员国间,单一专利的行权诉讼(侵权和有效性)的成本将大大低于在每个成员国(即使成员国总数很少)单独行权(维权)的总成本。此外,费用可根据案件价值向败诉方追讨。对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的所有诉讼收取固定费用,并对某些诉讼基于诉讼价值收取额外费用。特别地,对于侵权诉讼:
- 收取固定费用11000欧元;
- 基于诉讼价值收取额外费用的范围:
- o 诉讼价值在50万欧元以上的,收取2500欧元;
- o 诉讼价值在5千万欧元以上的,收取325000欧元。
诉讼价值由法院基于提起诉讼的一方的客观利益和行政委员会决定中规定的指导意见(尚未公布)来评估。
相比之下,无效诉讼仅收取固定费用20000欧元,如果是在侵权诉讼中提出专利无效的反诉,费用将与侵权诉讼相同,但上限为20000欧元。
小微企业有权要求减免40%的上述费用。
如果诉讼被撤回或和解,将有可能返还部分费用;如果在书面程序结束之前撤诉或和解,返还比例为60%;如果在临时程序结束之前,为40%;如果在口头程序结束之前,为20%。如果诉讼由一名法官审理,付款方还可以获得25%的费用减免。
如果一方(自然人除外)有证据证明支付正常费用会威胁到其经济存在,统一专利法院还可以自行决定全额或部分退还固定费用和基于诉讼价值的额外费用。法院在适用这些规定时会有多慷慨还有待观察。
成本的收回:可收回成本的金额也取决于诉讼价值。可收回成本范围为:
- 诉讼价值不超过25万欧元的,最高追要38000欧元
- 诉讼价值高于5千万欧元的,最高可追要200万欧元。
在有限的情况下,例如案件特别复杂以及需要使用多种语言,可以提高可收回成本的上限;对于价值最高为100万欧元的案件,可提高最多50%;对于价值为100万欧元至5千万欧元之间的案件,可提高25%;对于价值超过5千万欧元的案件,可收回成本可提高至最多5百万欧元。
如果诉讼败诉方需全额支付诉讼费用而影响了该当事人的经济存在,该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小微企业、非营利组织和大学)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降低可收回成本的上限。任何此类请求都需要在诉讼程序中尽快提出。
19. 单一专利诉讼中可采用何种语言?
对于地方和地区法庭(如图4),诉讼语言将是该地方或地区法庭所在国的语言(或众多语言之一)。经法院同意,当事人双方可更换诉讼语言。可替代地,法院院长可决定是否适合使用专利授权时所采用的语言(多数为英语)。基于英语为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国际诉讼参与人)经常偏好使用的语言,许多地方和地区法庭建议,即使英语不是法庭所在国家的官方语言,也应允许使用英语作为诉讼语言。
对于中央法庭,诉讼语言为专利授权时所采用的语言,其在多数案件中均为英语,不管案件审理发生在英国、法国还是德国。
20. 该制度如何确保当地被告能够理解系争专利?
被控侵权人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1)被控侵权发生地或(2)侵权人住所地所在国家的语言的译文。法院也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法院诉讼语言的译文。
上诉时,诉讼语言通常与一审相同。
鉴于会有不同法庭来审理侵权诉讼和无效诉讼,这意味着这些诉讼会采用不同的语言进行审理。
实际上,统一专利法院由多国法官组成合议庭这一要求表明,英语很可能成为诉讼的主要工作语言。
21. 有哪些过渡性规定?
统一专利法院不仅对单一专利拥有管辖权,而且对现有和将来的“传统”非单一欧洲专利(即,指定一个或多个单独的统一专利法院国家、但并非作为单一专利生效的欧洲专利)拥有管辖权。需要注意的是,这包括指定进入统一专利法院国家的所有已授权欧洲专利,包括在统一专利法院生效之前授权的专利。
但是,在统一专利法院生效前将有一个三到四个月的“注册期”。在此期间,专利权人将被允许选择将现有欧洲专利脱离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方法是将他们选择退出的决定通知法院注册处。因此,为了避免对已授权欧洲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的参与国)的所有国家生效发出的立即中央无效诉讼,专利所有人应毫不犹豫地审查其现有专利组合,并确定他们希望选择退出的专利。
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后的七年过渡期内,可以向国家法院或统一专利法院就未选择退出的非单一欧洲专利提起侵权诉讼或无效诉讼。过渡期结束时在国家法院未决的任何诉讼都将继续在该国家法院审理。
此外,在过渡期内,除非统一专利法院已经启动诉讼程序,否则非单一欧洲专利的所有人或申请人也可以行使他们在新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下的“选择退出”权。最迟可以在过渡期届满前一个月注册选择退出。
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其选择退出(即“选择加入”)(除非在选择退出期间已经开始国家诉讼)。关于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的诉讼只能在国家法院进行。注册或撤销选择退出不收取任何费用。
经过五年的该过渡期后,将对在国家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普及程度(或其他方面)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可延长过渡期最多七年(总共为14年)。
22.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可能具有哪些优势?
对于申请人:减少无效费用和翻译费用,并可能减少年费。
对于专利权人原告:跨多个欧洲国家的行权(维权)成本降低。
对于专利权人原告:能够选择一个方便且适于案件审理的法庭启动侵权诉讼,以获得在多个国家生效的单个泛欧(初步或最终)禁令。存在推动这一决定的许多实际的、法律的、语言的和战术上的考虑,包括可能的对无效相关的权利要求的处理。泛欧禁令在商业上的效果将使单一专利成为具有非常强大效力的知识产权。
对于被告方:同时在多个欧盟成员国针对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辩护,可以降低成本。
对于原告/被告:专利无效可同时覆盖多个欧盟成员国。
对于中小企业:与同时在多个欧盟国家进行多司法管辖诉讼相比,可以降低费用,将成为以前负担不起高额维权费用的中小企业进行专利行权的可行选择。该制度有助于在法院系统迄今看起来无法充分预测和/或在财务上对中小企业不友好的国家获得禁令。
23. 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可能有哪些缺点?
对于专利权人原告:可能因为一次诉讼就在大部分欧盟国家失去了专利权。
对于被告当事人:可能面临被排除出整个欧洲市场的禁令。此外,可能需要在欧盟范围内并不熟悉的管辖地进行诉讼,但法律后果却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生效。
总之,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的好处必然伴随着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对诉讼裁判机构的控制,且法院作出的对己方不利的裁判会带来更高风险。
24. 专利权人面临哪些问题?
决定提交国家专利申请、传统欧洲专利申请还是单一专利申请。
是否选择单一专利保护由专利申请人决定。因此,仍然可以继续提交传统的欧洲专利,但指定仅进入特定国家(例如,如果申请人仅对一两个国家感兴趣)。对于这些专利,可立即或在过渡期内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并且,如果同时在国家法院没有任何诉讼,则可以评估统一专利法院的进展,然后(重新)选择进入。
类似地,仍然可以在感兴趣的国家申请国家专利,和当前情况一样,其管辖权仅归属于国家法院。
建立一种包括单一专利、非单一欧洲专利和国家专利的混合组合是一种保守但可能谨慎的策略,其可以平衡新体系的风险和回报。专利权人现在应当考虑对其业务而言,什么才是最佳策略,并开始考虑如何决定将哪些发明作为哪种专利权来保护。
决定对于现有的“传统”欧洲专利申请是否使用选择退出。
对于其现有的(和有价值的)欧洲专利组合,谨慎的专利权人和诉讼参与人希望考虑选择退出,至少在新体系的利弊明朗之前是这样。但是,初步反馈是统一专利法院的法官素质很高。统一专利法院很有可能最终成为欧洲解决专利纠纷的主要裁判机构。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将不太可能选择退出,而如果之前选择了退出,他们更有可能选择重新加入。
25. 可能的“被告”或被诉侵权人面临哪些问题?
在统一专利法院提无效还是在欧洲专利局提异议?
有可能只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而不会在欧洲专利局提异议。有鉴于此,一个公司应该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还是在欧洲专利局提异议,还是两者都提?
为此,需要考虑以下多个因素:
异议影响的是该欧洲专利指定的所有国家,而统一专利法院的无效仅影响单一专利指定的或欧洲专利生效的属于单一专利成员国的国家。统一专利法院中的无效程序可能会减缓统一专利法院中的侵权程序,而欧洲专利局的异议不会。异议必须在授予相关专利后的九个月异议期内提出,而无效程序可以随时提起。异议程序可能需要比无效程序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但费用会大大降低。虽然在授权日后9个月的异议期内不提出异议并转而依靠统一专利法院进行无效程序可能很诱人,但仍建议对涉案欧洲专利提出异议,以充分利用异议程序成本低、程序可预测性强的公知优势。
重要的是,没有禁止欧洲专利局的异议程序与统一专利法院的无效程序并行进行,并且统一专利法院的决定对异议程序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启动统一专利法院无效程序的一方通常会发现向欧洲专利局提出异议既划算又精明,当然前提是他们仍在9个月的异议期内提起。
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任何公司都可以向专利统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权。该诉讼须向中央法庭提出,除非同一专利的侵权诉讼在地方或地区法庭的相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开始,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或地区法庭具有管辖权。
如果确认不侵权之诉开始后三个月内在地方或地区法庭启动侵权诉讼(专利和当事人都相同),则必须中止确认不侵权之诉。因此,应在任何容易被诉的产品上市前至少三个月开始启动确认不侵权之诉。
统一专利法院无效诉讼的时间
希望为其产品的推出“扫清障碍”的潜在侵权者需要考虑比以前更早地启动无效程序。程序规则规定,如果在中央法庭无效诉讼未决期间,在地方或地区法庭启动了侵权诉讼,那么该地方或地区法庭将有权酌情处理侵权和无效诉讼,将无效诉讼保留在中央法庭,并暂停或继续侵权诉讼,或者(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中央法庭处理。
因此,希望确保其无效诉讼仍留在中央法庭的一方将需要及时启动无效程序,以便在启动任何侵权诉讼之前使无效诉讼进入审理,以避免无效诉讼最终在专利权人为侵权诉讼选择的地方或地区法庭而非中央法庭进行审理的风险。
26. 英国脱欧对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有何影响?
英国决定脱欧的一个后果是英国也退出了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项目。英国曾批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但该批准也已被撤回。而其余国家正在继续实施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的计划。如上所述,仍然需要确定原本旨在设于伦敦的中央法庭分部的新址。
虽然这一切都没有改变欧洲专利申请的提交和审查方式,但英国脱欧意味着单一专利无法再覆盖英国。通常只指定两个或三个国家的欧洲专利申请人需要决定单一专利的成本是否仍然合理,或者是否仅将其欧洲专利指定进入国家范围。
英国脱欧的另一个后果是,英国不再属于欧洲经济区。英国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市场,特别是在制药和电信等领域。此外,英国专利法官的专业知识也得到广泛认可。因此,未来我们很可能会继续看到许多多司法管辖区的专利纠纷,同时在英国和统一专利法院和/或其他欧洲国家的国家法院进行平行诉讼。潜在的诉讼当事人需要仔细规划他们的诉讼策略,以考虑包括临时禁令等临时措施在内的所有可用选项。
英国已申请加入洛迦诺公约,该公约将明确英国和欧盟成员国法院(包括统一专利法院在内)各自的管辖权。然而,欧盟目前不愿意让英国加入,这意味着英国法院暂时将通过应用其自己的程序规则和审判便利原则来决定管辖权问题。
英国和欧盟之间的关系将继续发展。在整个过程中,麦仕奇将继续通过其欧洲办事处满足客户的所有知识产权需求。
27. 应该为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做哪些准备?
考虑以下:
无论如何,需在统一专利法院生效前及时(迫切!)审查专利组合以确定现有或将来的欧洲专利案件是否一开始要选择退出,以确保评估期内将其排除在新体系之外,而在形式有利时再选择进入。
有条件的,提交至少欧洲专利、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实用新型、英法德荷(以及任何其他重要国家)的国内专利、以及单一专利的组合,从而针对侵权者提供不同的维权方式。
在任何产品开发方案中引入FTO检索,以便在产品上市前就能确定需关注的单一专利/欧洲专利,从而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如提起无效、确认不侵权之诉和许可谈判)。
研究现有许可协议以及其他涉及欧洲知识产权发展和实施协议中的管辖权条款和权利行使条款,确保其符合统一专利法院的架构。
了解竞争对手的选择加入/退出策略可以让您深入了解他们的优先选项,进而为您自己与竞争对手打交道的策略提供信息。各个专利的选择加入/退出状态可以通过选择退出的欧洲专利的数据库的门户进行查询。虽然尚不清楚是否也有可能轻松地分析竞争对手的整个专利组合,但无论如何也应考虑进行专利监测。
28. 单一专利可否仅指定进入单个成员国?
单一专利仅可指定进入全部的参与国。
29. 单一专利的许可是否必须覆盖所有成员国?
在单一专利的许可中,可以为不同被许可人指定不同的许可地域范围。
30. 对于欧洲专利/专利申请或单一专利的许可,有哪些需要考虑的一般事项?
首先,欧洲专利的申请人是有权提起申请的审查并随后决定是获得进入《欧洲专利公约》的各个成员国的“传统”欧洲专利还是获得新的单一专利的一方。尽管如此,专利许可通常授予被许可人与专利申请的审查相关的权利。现有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能希望检查相关协议是否符合他们的意愿。起草新许可协议时应明确哪一方或多方有权提起专利申请的审查并确定授权后生效的形式。
许可也可能以默示的形式约定许可人具有选择退出的权利。如果是这样,一方就可能作出损害另一方利益或与其意愿相悖的决定。现存许可的双方可能希望重新考虑许可中与此相关的规定。起草新许可协议时应明确谁有权选择退出。
如果一方在国家法院启动侵权诉讼,将来与此专利相关的所有诉讼均应在同一管辖地进行。类似地,如果该方在统一专利法院启动诉讼,将来所有诉讼均限于统一专利法院。如果涉及许可,情况更加复杂,主要因为:
- 首先,专利所有人是有权启动专利诉讼的一方。
- 但是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依法也有权提起专利诉讼。
- 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在许可协议中通过合同约定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有时候甚至是非独占许可的许可人)享有该权利。
因此,一方可能不经过另一方同意而将其拖入诉讼,而不管这是否违背其意愿。
这些复杂情况影响着新专利许可协议的条款拟定以及现存的许可应当作出何种变更。
31. 在同意欧洲专利或单一专利的许可时需要考虑哪些事项?
同意涵盖(已进入指定《欧洲专利公约》的多个成员国的)传统欧洲专利或单一专利的专利许可的双方应考虑如何避免一方将另一方拖入其并不希望涉入的情势的风险。为此应(尤其)解决以下问题:
- 被许可人是否要对专利申请审查程序负责?
- 是否要赋予被许可人决定将专利作为现在通行的欧洲专利(即,在多个成员国单独生效)还是单一专利生效的权利?
- 是否要赋予被许可人选择退出的权利?
- 选择进入或选择退出是否应作为默认选项?
- 选择退出的专利可以再次选择加入统一专利法院。撤回选择退出要采用哪种机制?谁应当负责实施?
- 如果被许可人有权决定专利生效的类型或者有权决定选择退出,其在作出决定时是否有义务至少通知许可人?
- 是否应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决定专利的生效类型或者是否选择退出?如果是,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哪种妥协方案比较合适?
- 如果许可协议的一方有权实施选择退出以避免争议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被无效,其是否有权在另一方可能不希望在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况下不经另一方同意而实施?
- 与选择退出有关的辅助费用由谁承担?
- 假设应对多轮无效而产生的费用可能会超出在统一专利法院单次诉讼的费用,选择退出后,为应对在国家法院提起的无效程序而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 如果一方有权做出任何这些决定,在特定情形下另一方是否应有否决权?
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能希望自主地作出以上决定。这种情况下,应起草许可协议确保许可人有义务提供所有必需的协助和合作。
应当理解,如果有多个被许可人,情况会更加复杂。一个被许可人可能希望在国家法院启动侵权诉讼(例如,可能因为该国的法律制度对其有利,或者该国为被许可人的母国),但是其他许可人可能更偏向统一专利法院这一途径。
32. 欧洲专利或单一专利的许可双方有哪些注意事项?
现有协议可以很好地(并且应当)指定哪一方有权主导专利审查的进行以及启动侵权诉讼。相关条款可被解释为默示地涵盖了统一专利法院制度下的角色分配。但是,它们不太可能涵盖以下问题:
- 是否要赋予被许可人决定将专利作为现在通行的欧洲专利(即,在多个成员国单独生效)还是单一专利生效的权利?
- 是否要赋予被许可人选择退出的权利?
- 选择进入或选择退出是否应作为默认选项?
- 选择退出的专利可以再次选择加入统一专利法院。撤回选择退出要采用哪种机制?谁应当负责实施?
- 如果被许可人有权决定专利生效的类型或者有权决定选择退出,其在作出决定时是否有义务至少通知许可人?
- 是否应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共同决定专利的生效类型或者是否选择退出?如果双方未达成一致,哪种妥协方案或解决机制比较合适?
- 如果许可协议的一方有权实施选择退出以避免争议专利在统一专利法院被无效,其是否有权在另一方可能不希望在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情况下不经另一方同意而实施?
- 与选择退出有关的辅助费用由谁承担?
- 假设应对多轮无效而产生的费用可能会超出在统一专利法院单次诉讼的费用,选择退出后,为应对在国家法院提起的无效程序而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 如果一方有权做出任何这些决定,在特定情形下另一方是否应有否决权?
特别危险的事实是,一旦诉讼程序(例如在统一专利法院的国家法院)开始,诉讼各方不能在国家法院或统一专利法院之间改变管辖。因此,决定是否选择退出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多个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的许可协议的一方可能将许可协议的另一方或多方拖入其并不希望进入的诉讼或至少各方之前并未达成一致的诉讼。因此,许可双方应审查现有许可,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任何更改以尽快适应单一专利。
33. 对于合作协议下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共有人,有哪些注意事项?
单一专利制度对合作协议和知识产权的共同所有权产生影响。合作协议通常会产生共同开发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通过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运作为各方共有。产生争议的合作协议往往可能并未包含否认这一点的合同条款。
如果已在欧洲专利公约的多个成员国生效的欧洲专利为共同所有,则全部所有人需要共同提出申请以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点击此处获得更多关于选择退出的信息)。想要确保这种情况发生的被许可人需要保证全部共有人能够合作。迄今为止,即使存在合作协议,也不太可能涵盖这方面。
一般而言,共有人需要共同商定如何在单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到来的情况下实施其申请、无效和诉讼策略,并支付费用,就像他们过去必须就与单一专利无关的申请、实施和行权达成一致一样。
34. 专利申请/专利的共有人名称在申请时的顺序不同会有何影响?
申请人的国籍决定了哪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申请以及授权作为财产的专利。如果单一专利的共有人拥有不同国籍,则应适用申请中首先列出的申请人的国家的法律。由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赋予共同所有人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一个所有人可以不经另一所有人同意就可以实施、转让、许可或维权的程度方面,因此在提交申请之前需要仔细考虑清楚。
如果签订了同意共同拥有项目成果的合作协议,则应在任何发明产生之前约定如何确定共有人在申请中的顺序。此外,通过在协议中详细说明有关实施和行使权利的具体合同权利和义务,可以减少不确定性。
35. 如何将获准的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延迟到单一专利生效?
只有在统一专利法院(UPC)协议生效时或之后授权的欧洲专利才能申请单一专利。统一专利法院协议将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文书后第四个月的第一天生效。支持单一专利制度和统一专利法院制度所需的系统的准备工作正在进行中,但需要一些时间才能完成。德国目前有意推迟交存统一专利法院协议批准文书,直到相关准备工作完成。从德国交存批准文书到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间的时期称为“注册期”。尽管注册期何时开始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但许多评论人士预计将会是2022年9月或之后的某个时间。这意味着2023年早些时候授权的欧洲专利将可成为单一专利。
最近,欧洲专利局宣布,作为“注册期”的过渡措施,其将受理已获准的欧洲专利的授权延迟请求,将其推迟至统一专利法院协议生效之后。任何此类延迟授权的请求都必须在对《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下的通知的回复期限内提交。
由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尚未交存其批准文书,因此欧洲专利局提供的延迟授权的过渡性措施尚无法使用。尽管不知道德国何时交存批准文书,但“注册期”可能要等到对已经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发出了的通知作出答复的期限届满后才会开始。因此,除非采取进一步的延迟措施,否则可能无法使用此过渡措施来延迟已经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发出了通知的申请的授权以获得单一专利。
在欧洲专利局提供的过渡措施可用之前,可能会延迟欧洲专利申请的授权。通过使用《欧洲专利公约》的进一步处理规定,可以容易地获得至少两个月的延迟。通过请求对提议授权的文本进行微小修改,可以引发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发出第二次通知,新的答复期为四个月。请求进行此类修改而导致重新开启审查的风险较低。如果需要,为了答复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71(3)条发出的第二次通知,可以再次使用上述进一步处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