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鞋履品牌Manolo Blahnik最近在中国赢了一个决定性的案件。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一名中国个人在二十多年前注册的“MANOLO & BLAHNIK+中文音译”商标应被宣告无效。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75号。
案件背景
上个世纪60年代末,曾经在大学里学过法律的西班牙设计师Manuel Blahnik Rodríguez开始以“Manolo Blahnik”之名在国际时尚界崭露头角。1971年,他创立了自己的同名鞋品牌,开设了第一家精品店。1998年,HBO电视剧《Sex and the City》在全球热播,极大推广提高了Manolo Blahnik鞋品牌的知名度。
(一双Manolo Blahnik鞋子,图片来源 https://www.manoloblahnik.com/)
1999年1月28日,一位制鞋商人方先生在中国申请注册了“MANOLO&BLAHNIK+中文音译”商标,申请号1387094。西班牙设计师以侵犯其姓名权、不正当抢注其商标为由提出了异议,但并未获得支持。之后,设计师穷尽了行政及司法救济途径,前述商标最终仍于2009年获得了注册。
(第1387094号商标的图样)
设计师的异议之所以失败,主要原因在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Manolo Blahnik作为个人名字或商标在中国之前的使用和声誉。案件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当初提交的许多外文资料未被翻译成中文从而被视为了无效证据。
该商标注册后,设计师继续发起挑战,于2013年提出了不使用撤销申请。在撤销程序仍在进行中时,设计师又于2014年提起了无效宣告申请,再度质疑商标的来源合法性。前述提到的不使用撤销程序在历经了大约八年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之后最后仍然失败了。
案件事实
2014年发起的针对第1387094号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 该注册侵犯了设计师的姓名权;
- 该注册构成了对设计师已使用且知名但尚未注册的MANOLO BLAHNIK商标的抢注;
- 该注册通过涉及恶意的不正当手段取得;
- 该注册易产生欺骗性后果;以及,
- 该注册及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前两个理由在之前失败的异议程序中已经提过,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再次提出,并补交了外文证据的中文翻译,同时补充了MANOLO BLAHNIK品牌知名度的证据。后三个理由则是新提出的。
2015年,当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现在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一个职能部门)裁定,设计师的无效宣告主张不成立。之后,设计师向法院起诉。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 前两个主张及所依据的事实已在之前的异议及后续程序中审查过了,即“一事不再理”;
- 设计师在之前的程序里已有充足机会补充中文翻译及其他证据但却未及时提交,因此应当自行承担不作为的不利后果;并且,
- 本次补交的相当一部分材料的形成时间在诉争申请日之后。
因此,法院认定,本次提交证据无法证明已经形成了新的有必要进一步进行审理的事实。法院同时认定,本案争议仅涉及私权,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风险,也无直接证据证明涉案商标是通过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基于这些情况,法院支持了国知局的裁定,驳回了设计师的无效宣告请求。案号(2016)京73行初849号。
设计师提起了上诉。201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案号(2019)京行终753号。北京高院在判决中指出,并非只要提交了不同于前一程序的证据就能认定构成了“新的事实”,新的事实应当通过在原裁定或决定后新发现的证据或在原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获得或提交的证据来证明;如果将本可以在原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作为新证据在本次程序中接受,将使法律预先设定的限制形同虚设,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遭遇这些挫折之后,设计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此案的请求。再审请求最终被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作出了再审判决,推翻并逆转了下级法院的判决及国知局的决定。案号(2021)最高法行再75号。
最高院裁判的要点
- 在原程序中未交的而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补交的外文证据的中文翻译不构成新的事实。但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交的其他新证据,例如图书馆检索报告、媒体杂志报道等,可以证明构成了“新的事实”。因此,设计师在本次无效宣告程序再次提出的侵犯姓名权的主张应当予以审理——未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 MANOLO BLAHNIK的内涵仅指向设计师的名字,注册人方先生未能对商标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本案证据表明, MANOLO BLAHNIK自1971年起就已经在鞋上使用,在国际上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并自1990年代起在香港也开设了有影响力的专卖店。这些域外知名度和声誉一定程度上会辐射到中国大陆相关公众群体中。此外,九十年代以来,中国内地媒体也推介了该品牌。综合这些因素,可以合理地认定,相关公众已将MANOLO BLAHNIK认知为设计师的名字及品牌。方先生作为鞋业的同行经营者,应当在申请涉案商标前就已经知道设计师及其品牌的知名度。因此,涉案商标的申请不可能出自巧合。最高院认为,该商标注册侵犯了设计师的姓名权,应予无效。
- 鉴于姓名权主张已获得支持,最高院表示没有必要再对其他主张进行评述。
案件简评
最高院再审改判的关键因素似乎是涉案商标构成文字的独特性及其申请人的明显抢注恶意。但有意思的是,最高院在本案中对域外特别是在香港的使用赋予了证明价值。如果下级法院今后遵循这一示例做法,可能会深远地影响未来涉及此类权利的案件的审理。
对于设计师Manolo Blahnik而言,最高院的再审判决为他的个人品牌在中国获得正当注册最终扫清了障碍。这将使他终于能够重新控制自己的名字和品牌,并且无后顾之忧地完全拥抱中国市场和它给予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