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洲专利申请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但在其之后公布的欧洲专利公约(EPC)成员国的国家专利申请,不是评估欧洲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完整现有技术,但可能会影响已授权欧洲专利在已经提交该国家专利的EPC成员国的国家生效的有效性。为避免这种情况,欧洲专利局(EPO)长期以来一直允许申请人在有关国家寻求获得不同/更窄范围的权利要求,同时在所有其他国家维持更宽保护范围的权利要求。
只有在单一专利所涵盖的所有国家的权利要求都相同的情况下,才能基于授权的欧洲专利获得单一专利保护。对于为了处理在先国家权利而仅针对一个统一专利法院(UPC)成员国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申请,人们普遍认为单一专利保护不适用于这类申请。
反之,如果在不知道存在在先国家权利的情况下获得单一专利保护,那么最坏的情况可能导致单一专利保护被驳回。由于目前 UPC 成员国各自的国家专利法中没有规定允许在超过正常生效期限之后将单一专利转换成传统的国家生效(validation),因此单一专利保护的驳回将不可避免地产生以下后果,即在UPC 成员国的整体销售失去保护。
为了防止太迟发现在先国家权利,EPO已于2022年9月1日开始在补充检索中涵盖在先国家权利的检索。补充检索的结果将与依据EPC Rule 71(3) 的通知书一起发送给专利申请(人)。鉴于上述风险,建议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之前解决在该补充检索中发现的任何在先国家权利。
如上所述,虽然专利专业人士已经详细讨论了这种风险,但仍需注意的是,永远存在仅在专利授权后才发现相关完整现有技术的风险。这也是大量 EPO 异议(opposition)能够成功的原因之一。专利权所有人容易理解并接受了这种风险,但很难看出在先国家权利带来的风险如何超出这种已被接受的风险。因此,尽管这个话题令人激动,但这不太可能会实质性地影响专利申请人和所有人的行为,即使在快速发展的技术领域也是如此。换言之,EPO 补充检索的强化是受欢迎的,因为它为申请人提供了管理任何剩余风险的机会,相反在没有补充检索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得知这些剩余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