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诉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奇帅公司”)等五被告涉“西门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两项均成立。尽管被告拒不提交财务数据,法院仍判赔一亿元。
西门子在“洗衣机”产品上在中国拥有“西门子”和“SIEMENS”注册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和使用,获得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并在中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奇帅公司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上海西门子公司,试图掩饰其在生产侵权产品过程中的直接作用。 奇帅另一关联公司受让获得第9845563号“SiMBMC”商标,指定在洗衣机上。即使西门子起诉前,标有“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及“SiMBMC/SIMBMC”标识的侵权洗衣机也被行政机关多次查处。此外,多家媒体平台及论坛网站也对奇帅公司涉嫌销售仿冒西门子产品进行了评论。
最高院在判决中基于以下几点认定奇帅公司等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赔一亿元:
- 尽管西门子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前起诉,但有证据显示被诉侵权行为于反法施行后仍在持续,适用修订后法律并无不当。
- 奇帅公司在洗衣机机身上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属于商标性使用,该显著识别部分“西门子”与原告“西门子”商标相同,易导致公众混淆。奇帅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 奇帅公司在商品外包装及宣传活动中使用“上海西门子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有关,或来自于原告。其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 奇帅公司拒不提交财务数据,法院依据媒体报道计算销售总额,并综合其他因素,如:原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的主观恶意、侵权规模及持续时间等,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一亿。
本案中,侵权方设立一家离岸空壳公司试图掩人耳目,但并不影响法院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在确定赔偿额时,法院适用“证据妨碍制度”,实际上对拒绝提供财务数据的被告进行了惩罚,又导致了非常可观的赔偿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