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近维持了一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注册人提供了使用证据后依然撤销其第35类注册商标的裁定。尽管所提供的证据显示了品牌产品在中国的销售,法院仍确认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和推广行为不构成相关注册商标在第35类销售相关服务上的使用。本案凸显了在中国为防御性目的获得的第35类商标注册之后被提起不使用撤销申请时的抗辩困境。
撤销申请案件回顾
威而德(日照)园林机械有限公司(“威而德日照”)为一家在中国山东省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主要生产园林机械和工具并出口到中国境外。该公司在第7类和35类均拥有 (威而德 DE WILD及设计)商标。第35类的商标注册包含诸如“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等服务。
一家中国公司在2021年1月对该第35类商标注册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威而德日照提交了使用证据为其注册抗辩。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决定维持该商标注册。
但是撤销申请人就该决定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在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不使用为由撤销该注册,理由是注册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存在商业性使用。
威而德日照于2022年10月对该不利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2023年11月作出的判决中,法院支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法院认为指定服务“为他人推销”指的是注册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促销服务,而注册人在本案中提交的展览和推广材料系为注册人自身利益而施行。法院指出销售自有品牌货物或销售他人的货物的行为均不视为“为他人推销”服务。
简评
在中国,众多海外品牌所有人除了在涵盖实际产品的类别注册商标之外,往往还在第35类进行注册。这些35类注册通常属于防御性质,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认可零售作为服务予以商标保护,除了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之外。从表面上看,一个35类的防御性商标注册,可以让商标在零售相关服务上获得保护,诸如进出口代理、为他人推销、广告和市场营销服务等。并且,一些中国的电商平台也明确要求品牌所有人如果要在本地电商平台推广品牌货物,须持有35类注册商标。
但是这些35类的商标注册往往很难对抗不使用撤销申请,除非注册人能够证明其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即对外提供)。在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中,国家知识产权强调第35类的服务必须是“为他人”提供的服务,而非为注册人自身利益提供的服务。就零售行为本身而言,不论是销售注册人自己的货物或是第三方品牌商品,均不予以接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指出,主营业务仅为制造和销售自有品牌货物的企业没有必要在第35类寻求额外的商标注册。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及法院的判决均与第35类指引相契合。即使就第35类服务正常解读,其实也能得出服务明显是向他人提供的结论。对于除了在相关商品类别注册商标之外也在35类寻求注册的品牌所有人来说,此举可能仍然具有一些防御性的或商业上的价值。毕竟注册商标仅在第三方提出撤销时才会面临风险,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并不会主动质疑一件注册商标的效力。不过,一旦第35类的注册商标遭遇第三方发起的挑战,对此注册人将非常难以成功对抗。因此,申请人在提交商标在第35类的注册申请时就应当有该注册有潜在被撤销的风险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