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在最近一起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认定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与此同时允许被告继续使用侵权字体。该判决公布之后,引起了广泛关注。
背景
2011年12月,中国作者张海山创作了一种具有独特审美意味的中文字体,命名为“张海山锐谐体”。其字体主要特征是全部以直线与直线切角组成,带有中国传统文化韵味。该套字库于2015年登记了著作权(美术作品)。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是中国著名的文具供应商。2012年6月,该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1035204号“乐可擦”及第11035203号“热可擦”商标。此二商标中的汉字使用的是“张海山锐谐体”。注册后,晨光公司推出了一系列产品,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前述商标及其他一些相同字体的汉字。
(第11035204号商标) |
(第11035203号商标) |
(使用第11035203号商标的文具产品包装样例)
诉讼
张海山于2020年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一家区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晨光公司及其零售商)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150万元。法院大体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其著作权受到了侵犯,责令被告停止使用及销售相关的产品,原告获赔28万元人民币。案号(2020)苏0115民初7981号。
晨光公司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维持了下级法院的侵权认定,也维持了此前确定的赔偿数额,但推翻了下级法院关于被告不得继续使用被诉侵权字体的判决内容。案号(2021)苏01民终11555号。
本案有一些值得关注的点。
首先,由计算机软件生成的汉字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被告认为,原告的字库由自动生成的计算机字体组成。被告对原告在这些字体中包含的实际创造性提出质疑。被告认为,原告的创造性劳动仅仅体现在制定了一种通过计算机软件自动实现的标准字体样式,但原告并未投入创造性劳动来创作涉案的具体汉字。此外,涉案字体与公有领域其他字体的差异过于细微,缺乏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所需的创作高度,因此,不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利用计算机程序等现代工具绘制的汉字,只要与公有领域的其他字体相比,具备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即可视为具有原创性,构成美术作品。法院据此认为,涉案汉字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其次,如果侵权成立,是否应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在认定侵权后,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涉案字体并赔偿的请求。由于原告未能证明自己的侵权损失额或被告的侵权获利额,法院综合评估后,确定赔偿额为28万元。
被告认为该金额过高,理由是涉案汉字仅用于传递品牌及产品信息,涉案汉字的美学特征对产品销售几乎没有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二审法院也认为,使用涉案字体的相关商标及包装装潢在消费者中确实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若不允许被告继续使用涉案字体,将对被告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基于此,法院认为,鉴于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已经超过了原告销售一份字库的收益,因此没有必要再禁止被告继续使用涉案字体。
简评
当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最常见和有效的救济措施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权利人。上诉法院在本案中允许侵权人继续其使用行为的决定表明,法院认为判决的赔偿金额已经足以补偿未来的侵权行为。虽然这种处理方法并非首创,但该判决仍因其现实的可操作性而非严格的司法推理而引起广泛关注。法院是否会在今后的侵权案件中更普遍地采用类似的侵权处理方式,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