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日公开了一份认定抄袭他人服装款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该案是中国迄今为止不多的成功地利用反不正竞争法打击服装款式抄袭的案件之一,也是首例将此类行为定性为构成混淆关系性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背景
广州爱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帛公司”)经营知名服装品牌MO&Co.及Edition MO&Co.。据公开信息,爱帛公司在2020年的整体营收超过15亿美元。
爱帛公司发现,消费者利用电商平台提供的“搜同款”或“找相似”功能时,将搜出杭州莱哲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哲公司”)提供的款式雷同但商标不同的服装。这些服装的版型、配色、裁剪方式、装饰纹样、刺绣图案等均与爱帛公司的服装十分接近。此外,莱哲公司使用的宣传标语和模特照片也非常相似(见下图对比样例)。涉及前述情形的服装近100款,但售价仅为爱帛公司的三分之一左右。
爱帛公司的服装、图案、模特图样例 | 莱哲公司的服装、图案、模特图样例 |
案件事实
爱帛公司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称莱哲公司侵犯著作权及实施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被告在其服装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刺绣图案;同时,被告仿制原告近百款服装,造成消费者混淆,抢占原告的市场份额,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莱哲公司反驳称,原告的服装款式及图案不具有原创性,不享有著作权;同时,双方的服装品牌不同,目标受众不同,不存在商业标识混淆情形,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在2022年1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里,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责令被告支付人民币90.5万元(约合13.5万美元)的侵权赔偿及支出,并公开道歉。(2021)粤0192民初11888号。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商业混淆行为不限于模仿商业标识(如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造成的混淆,还包含模仿商业外观造成的混淆,而服装款式、模特图片、宣传标语等均可纳入商业外观的范畴。法院认为,电商平台的“搜同款”功能在技术上可能是中性的,但部分消费者在使用该功能时可能期望搜到品质相似的同款服装;由于被告不仅模仿了原告的服装款式,还模仿了其模特照片及宣传口号,这些行为整体上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被告的服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从而造成认知混淆,进而损害原告的市场利益。法院还认为,被告紧跟原告推出同款服装的行为,也攫取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因此,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评论
保护服装的设计及款式长期以来是一个法律难点。
服装款式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但为了能被认定为著作权作品,需证明该款式超越了功能性,具有审美意义上的独特性和创造性。然而,日常穿着服装款式的功能性往往大于独特的美学意义。这使得服装款式难以获得有意义的著作权保护,难以藉此打击款式剽窃行为。此外,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较窄,在应对多种款式的剽窃时,需逐一证明每种服装款式均有著作权,因而保护的有效性也往往受限。
近年来,服装企业越来越多地诉诸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打击服装款式盗版。有案例认为,这是对商品包装或装潢的模仿,导致了商业标识的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也有案例认为,这是不正当地利用了原告的商誉以及款式设计所附着的竞争优势,从而构成了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法院将原告具有辨识度和影响力的服装款式、模特照片、宣传标语纳入商业外观的范畴,认定被告的全盘模仿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这一认定对时尚企业来说令人鼓舞,它为解决大规模的时装款式剽窃行为打开了更为有效应对的大门。不过,中国没有普通法传统,法院在未来的类似案件中是否以及多大程度上会继续采用这一认定,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