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寻求注册新商标的企业通常都有使用该商标的商业计划。一旦商标取得注册,他们就有可能开始或继续行使注册权利。
因此,对新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可以是防止与既有品牌发生市场冲突的重要手段。同样,针对这种异议为品牌进行辩护,也是确保能够使用所选定的品牌的一个重要途径。
英国退出欧盟使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如今,品牌所有人和他们的顾问在保护品牌和维权时,需要将欧盟和英国分开对待,因此比以往提交了更多的相同商标在欧盟、英国的双重申请。同时,品牌所有人也越来越需要对他人在欧盟和英国的商标申请发起异议行动或者在他人发起的异议行动中维护自己的商标申请。
这一情形对品牌所有人在理解、协调欧盟和英国异议程序的不同要求时造成了一些挑战。品牌所有人对此需采取策略,兼顾风险管理及预算,以便获得积极的商业效果。我们在下文提供了处理这些问题的信息和指引。
欧盟和英国实务比较
虽然UKIPO(英国知识产权局)和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审查商标异议适用的法律框架和审查标准实际上是相同的,但两者在法律解释、程序上仍然存在一些重大差异。详情请参见我们准备的“UKIPO商标异议指南” 和 “EUIPO商标异议指南”。
总的来说,UKIPO在异议程序中提供的期限比EUIPO的要短。UKIPO对证据、理由的处理也比EUIPO更加复杂,牵涉更多精力。
程序和期限
UKIPO的异议窗口期是两个月,而EUIPO给的期限是三个月。不过,UKIPO允许当事人将异议期限延长一个月。
总的来说,EUIPO程序上提供的期限更长,让各方有更多时间(例如冷静期)来达成和解, 此外,也不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交异议答辩以免因缺席表示而收到不利裁定。
与EUIPO程序相比,UKIPO提供的异议期限更短,在批准延期和暂缓审理问题上要求更严格,提供给当事人进行和解谈判的时间也更少。
重点是,在英国,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交异议答辩以维持申请。不答辩的话,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
证据和理由
UKIPO要求在提交异议时就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具体说明案情,而 EUIPO不作此要求。
UKIPO对证据的格式有严格的规定。EUIPO在这方面则允许更多的灵活性,但对某些形式的证据比UKIPO更看重。
在异议程序临近结束时,UKIPO允许当事人在裁定作出前要求举行听证会,而EUIPO一般只进行书面审理。
两套体系的后脱欧关系
目前来看,在一个体系内作出的裁定对另一体系没有直接影响(除了极少数的情况,例如,英国脱欧时其有效性已经在EUIPO受到挑战但彼时尚未审结的欧盟商标,虽然脱欧时其权利仍然延伸到了英国,但其在英国的保护状态将受到EUIPO的审查结果影响)。
英国已经将先前存在的欧盟法律纳入国内立法,这意味着之前的EUIPO和欧盟法院的裁决在UKIPO仍然具有说服力。相比之下,UKIPO的决定则在EUIPO不具有说服力。
英国与欧盟在法律解释、决定过程上历来存在分歧。随时间推移,英国可能会改变商标立法,发布新的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这将进一步导致英国、欧盟在实务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