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
2021年初,山东境内的多家小吃店经营者收到法院通知,得知他们被一家叫做“潼关肉夹馍协会”的社会组织告上了法庭。肉夹馍是中国传统小吃,被告被投诉不能使用“潼关”在类似商品上。一些小吃店经营者提出反驳意见,认为“潼关”是一个地名,不应该注册为商标,另外,所谓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是由个人注册和经营的组织,其不应当对该地理名称享有专用权利。
潼关肉夹馍标志
然而,法院在调查后发现原告是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该地理标志商标在2015年12月取得注册,目前仍然有效,其注册的商品就是第30类的“肉夹馍”商品。鉴于原告对注册商标享有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潼关”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还提出请求,要每位被告支付4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然而,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一份许可使用协议证明其商标许可使用费为9.98万元,但被告所在地的经济环境与被许可人所在地的经济环境差距较大,因此不宜根据商标许可协议来判断赔偿标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所取得的违法收益,法院在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侵权商标使用的时间,以及被告的经营规模等情况后,判定各被告支付1.2万元的赔偿金。
鉴于商标侵权诉讼在山东取得了成功,潼关肉夹馍协会在其他省份也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截止2021年10月,已经有50多个小吃店经营者成为了被告。短时间内出现这么多的诉讼和被告引起了广大公众的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出来表达了它们的观点,地理标志商标不能阻止在该区域内经营者对该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也不能阻止那些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权利人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使用,同时,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也不能通过支付许可使用费,加盟或其他类似方式允许不符合条件的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商标。
在公众舆论和管理部门的压力下,该协会立刻撤回并停止了其商标维权行动。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第三方对注册商标中所包含的地理名称的正当使用。这一规定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范围也有所限制,其注册不能禁止他人对地理名称的“正当使用”,但是该规定并没有阻止权利人对那些非授权使用人具有误导性的使用进行维权行动,例如在非指定地区使用该地理名称,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诚信的情况下使用地理名称,仍然可以被视为是正当使用。
另一方面,对于地理标志商标的权利人,其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包括对在该指定地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地理标志产品的,符合条件的经营者进行管理,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和监督等,其应该以促进地理标志商标的发展和提高地理标志商标的知名度为己任,而不是将该地理标志商标作为一个敛财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