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專利申請生效日期之前提交,但在其之後公佈的歐洲專利公約(EPC)成員國的國家專利申請,不是評估歐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完整現有技術,但可能會影響已授權歐洲專利在已經提交該國家專利的EPC成員國的國家生效的有效性。為避免這種情況,歐洲專利局(EPO)長期以來一直允許申請人在有關國家尋求獲得不同/更窄範圍的權利要求,同時在所有其他國家維持更寬保護範圍的權利要求。
只有在單一專利所涵蓋的所有國家的權利要求都相同的情況下,才能基於授權的歐洲專利獲得單一專利保護。對於為了處理在先國家權利而僅針對一個統一專利法院(UPC)成員國修改了權利要求的申請,人們普遍認為單一專利保護不適用於這類申請。
反之,如果在不知道存在在先國家權利的情況下獲得單一專利保護,那麼最壞的情況可能導致單一專利保護被駁回。由於目前 UPC 成員國各自的國家專利法中沒有規定允許在超過正常生效期限之後將單一專利轉換成傳統的國家生效(validation),因此單一專利保護的駁回將不可避免地產生以下後果,即在UPC 成員國的整體銷售失去保護。
為了防止太遲發現在先國家權利,EPO已於2022年9月1日開始在補充檢索中涵蓋在先國家權利的檢索。補充檢索的結果將與依據EPC Rule 71(3) 的通知書一起發送給專利申請(人)。鑒於上述風險,建議申請人在專利授權之前解決在該補充檢索中發現的任何在先國家權利。
如上所述,雖然專利專業人士已經詳細討論了這種風險,但仍需注意的是,永遠存在僅在專利授權後才發現相關完整現有技術的風險。這也是大量 EPO 異議(opposition)能夠成功的原因之一。專利權所有人容易理解並接受了這種風險,但很難看出在先國家權利帶來的風險如何超出這種已被接受的風險。因此,儘管這個話題令人激動,但這不太可能會實質性地影響專利申請人和所有人的行為,即使在快速發展的技術領域也是如此。換言之,EPO 補充檢索的強化是受歡迎的,因為它為申請人提供了管理任何剩餘風險的機會,相反在沒有補充檢索的情況下可能無法得知這些剩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