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商标注册没有强制性使用要求。商标注册人无需主动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证明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
但是,任何第三方可以不使用为由申请全部或部分撤销已注册三年以上的商标。在撤销程序中,注册人可通过提交在撤销申请日前3年内在中国大陆地区有效商业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来维护注册。在过去的撤销程序中,仅一项指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就足以使知识产权局维持该商标在所有被撤商品/服务上的注册。
然而,知识产权局近期的裁定显示,撤销程序目前采用了更严格的标准。对于证明了使用的一项或多项商品/服务,知识产权局仍会维持该商标在同群组的所有商品/服务上的注册。但是,对于未证明任何一项商品/服务使用的群组,现在的做法似乎是会部分撤销该商标在这些群组的注册。
上述新做法与撤销复审的实践非常接近。几年前,评审部门的审查员就已采用了此严格标准。如今,类似的标准也开始应用于初始的撤销程序。尽管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正式通知,但看起来知识产权局似乎想统一不使用撤销程序在不同审级的审查标准。
这些变化使防御性注册面临更大的风险,虽然风险只会在第三方申请撤销时才出现。尽管现在第三方进行不使用撤销时可能更难维持防御性注册,但出于防御目的注册商标仍是合理节省成本地建立壁垒或威慑的途径。如果防御性商标具有重要性并值得必要的资源投入,权利人可以尝试通过每三年左右重新注册来规避防御性注册策略的固有弱点,使防御性商标整体上不受到不使用撤销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