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经历过中国商标程序的人都很清楚,这是一个难以突破的体系。比如,2012年,苹果公司(Apple)在iPad商标纠纷案中花了4000万英镑,从一个中国所有人手中买下了该商标的注册之后,才得以在中国使用该商标。尽管这家中国公司理论上不是商标抢注人,早在苹果公司感兴趣之前就已经注册了该商标,但这场争端仍然凸显了中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制度所带来的一些问题。
在中国寻求注册商标保护所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存在大量的“恶意”申请,相当一部分是希望从现行制度中获利的商标抢注者提交的。之前,该状况让知名品牌和奢侈品牌所有人非常头疼。现在,中国当局试图通过修改法律和实务做法来缓解这一局面,致力于清除恶意的注册申请,并震慑那些从事恶意活动的抢注者。
本次修订草案的主旨已体现在草案所列的新法第1条,包括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尽管修订草案距离成为法律至少还有三到五年,但其中包括的变化对众多的合法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值得欢迎的。以下我们将评论草案提出的主要修改内容。
恶意是严重指控
- 根据草案,针对恶意申请人可采取的救济措施将进一步加强,这是非常受欢迎的积极举措。不过,鉴于各案件涉及的恶意主张的不同性质以及相对较高的举证责任,这些措施在实务中是否有效,还有待观察。我们推测,恶意的主张能否成功将主要取决于证明恶意的证据的力度。
罚款增加
- 令人鼓舞的是,对恶意申请者的罚款也将增加。为了达到有效的威慑作用,特别是鉴于一些造假者把抢注商标作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额外手段,处罚力度必须得大。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草案第32条,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文件的申请人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人民币(约1.2万英镑)的罚款,此举似乎相当严厉,但愿能成为阻止恶意申请人的关键措施,使得恶意申请尽可能地从注册簿中清除。若是更严重的恶意行为,将被处以5万元人民币(约6000英镑)以上、25万元人民币(约3万英镑)以下的罚款,此举也有望减少恶意申请的数量。
使用证据造假
- 草案提议增加一项义务,要求注册人每五年提交一次注册商标的使用声明。我们认为,除了能避免对未使用的商标提起不使用撤销之外,这一办法(就清除未使用的商标而言)可能没多大作用。更值得关注的是,答辩方(即注册人)经常在撤销程序中提交伪造的证据,这表明,即使系争商标实际上没有使用,也照样提交使用声明。最近,美国实施了《美国商标现代化法案》(US Trade Mark Modernisation Act)以解决伴随着欺诈性注册的增加而出现的类似问题。美国专利商标局采取了一些方法来打击使用证据的伪造,包括使用快速图像匹配和人工智能辅助过滤措施来分析证据图样的真实性。我们想知道,中国商标局对使用证据的核查会有多严格,是否会采用与美国类似的识别技术(如果有的话)。尽管根据修订草案,中国当局将只对证据进行 "抽查",但我们推测,抽查的力度将足以能够有效区分注册是恶意的还是真实的。
驰名商标
- 知名品牌往往是商标抢注的对象。修订草案提议扩大商标撤销的理由,包含与在先驰名商标的冲突,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可在非类似商品/服务上主张权利。这当然是进步,但与此同时,值得更清楚地进一步阐明需要哪些证据来证明一个商标已经达到了驰名的程度。例如,需要什么证据来证明第10条提到的“商标的价值”。
此外,草案引入 "淡化 "概念以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但这一主张需要哪些支持性证据和理由,并且举证责任是否会很重,目前还不清楚。
我们能举出许多驰名品牌的例子,但过去的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的品牌都能满足现行法律所要求的高标准的证明(从而获得驰名的确认)。
禁止非法再申请
- 任何旨在减少恶意和防御性申请数量的提议都令人鼓舞。禁止重复申请商标的举措将受到欢迎,并有望解决第三人在其商标被提起不使用撤销之后又再次申请同一商标的问题(目前大量的重复申请可能会使撤销程序变得完全多余,因为即使成功,注册簿上仍然可能存在冲突的权利)。当然,在某些情形下,合法的重复申请仍然是允许的,如草案第21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不过,前述措施的有效性将取决于对例外情形的解释是否严格。比如,是否详尽列举出所有允许提交重复申请的情形?
暂缓请求
- 根据草案,在相关(不使用)撤销程序完成之前,可允许暂停对申请商标的审查。这种暂缓审查的请求通常发生在审查员引用了一个薄弱的在先商标来驳回申请商标,而申请人对该在先商标提起了不使用撤销程序的情形。一般来说,申请商标的审查早于撤销程序结束,将导致申请继续被驳回。此后,若撤销成功了,申请人还得提交新的申请,以获得注册。我们相信,前述的提议将帮助许多合法品牌所有人更有效、更经济地走完注册程序。
中国电商及社交媒体
- 在电子商务、互联网和在线使用证据方面,修订草案提议对商标法相应内容进行更新,以适应网络使用和侵权的现实情况。该提议很有建设性。权利人之后将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里,获得比过去更强的法律依据来证明侵权行。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对网络侵权的开放立场与中国政府对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审查之间存在一些潜在冲突,特别是对西方和美国企业而言。这两方面将如何互相影响,需要继续了解。此类案件之后如何发展,也值得关注。
简化商标程序
- 取消异议之后的复审程序是为了简化商标程序和降低成本。商标被成功异议后,若申请人想质疑该决定,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当前程序相比,这将有效地迫使申请人走向法院,去经历一个常常是昂贵的、官僚的程序,特别是对外国起诉人而言。因此,本提议可能对申请人不太有吸引力。
在先使用人
- 考虑到中国实行申请在先制度,本次修订草案的一个有趣之处在于对在先“使用”的规定,也即使用人与在后申请人使用一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该商标在注册前已在类似商品上产生了“一定影响”的情况。该情况下,商标所有人不得禁止使用人继续以原有方式使用商标。不过,如何解释在先使用的“一定影响”,尚不清楚。此外,若在任何情况下,商标所有人都可以要求(在先使用人)添加一个额外元素来区分该商标,那么该提议的意义何在?总的来说,这似乎是朝着正确方向迈出的积极一步,以防止注册权被滥用于阻止合法、善意的使用。如果这一规定在iPad案发生时就已写入法律,可能苹果公司会有更好的体验。
善意使用人
- 对防止滥用注册商标权的考虑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草案有关于侵权抗辩的提议。与英国1994年的《商标法》相似,草案提议的侵权抗辩理由包括使用自己名字、描述性使用以及表明物品功能的使用(除非有误导性)——若这种使用被认为属于“商业惯例”——类似于英国要求遵循工业或商业事务中的诚实做法。同样,这些提议在打击中国商标制度的无良使用者方面是积极和受欢迎的。
对代理加强监管
- 虽然绝大多数中国代理人以专业和道德的方式提供服务,但也有一些代理人没有这么做,因此对这些代理人进行更严格的监管是值得欢迎的。比如,很高兴地看到有条款规定道,商标代理人如果违反了道德准则和实务惯例,将被追究责任。
本次法律修订草案是否会以目前的内容得到实施仍有待观察,我们将继续关注后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