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23年12月21日,中國國務院頒佈了新《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該細則完善了四年前頒佈的《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對專利制度所作的修改的立法工作,包括與世界主要司法管轄區的專利程序之間的協調,以及有關加入國際條約的具體規則。本文概述了《細則》中可能與外國申請人相關的主要變化。
取消15天規則
與歐洲專利局的情況類似(參見我們的文章),如果中國專利申請是通過電子方式提交的話,則15天的寬限期將被取消。根據該寬限期的規定,收到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任何官方發文的日期被推定為自發文之日起的15天。在實踐中,在中國提交的大多數專利申請都是以電子方式提交的,因此取消這一規定意味著縮短了對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答覆期。不過,新安排的一個好處是簡化和統一了國知局有關絕限期的計算。
保護局部外觀設計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第一次規定了通過中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局部外觀設計的可能性。在此基礎上,《細則》對如何表示局部外觀設計作了詳細規定。特別是,尋求保護的產品的部分必須用虛線和實線的組合或其他方式表示。此外,尋求保護的產品的部分必須在簡要說明中寫明,除非在整個產品的視圖中已經用虛線和實線的組合標明。
局部外觀設計的實線和虛線組合要求,標誌著中國外觀設計註冊制度在與歐盟、英國和美國等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的相應制度相協調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外國申請人在將外國外觀設計申請延伸至中國時,將不再需要去掉視圖中的虛線或點劃線。此外,對於包含以虛線表示的局部外觀設計的外國申請而言,其優先權要求的覆蓋範圍將更加確定,因此,就隨後提交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而言,外國申請中的局部外觀設計和任何聲明放棄的部分均可在中國得到承認。
海牙協定
隨著《專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頒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現在可以通過《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註冊海牙協定》在中國提出申請。《細則》進一步規定了根據《海牙協定》提出申請的一些細節。其中,根據《海牙協定》而確定了國際註冊日期並指定中國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被視為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國內申請,其國際註冊日期被視為國內申請的申請日。國際局公佈外觀設計國際申請後,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對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進行審查,經審查無駁回理由的,國知局將作出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無論外觀設計專利是否被授予,國知局都會將審查決定通知國際局。
由於中國已加入《海牙協定》,因此預計外國申請人將會認為海牙體系在獲得國際外觀設計保護方面更具吸引力(另請參見我們之前的文章)。上文介紹的局部外觀設計將進一步提高通過海牙體系獲得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的可預測性和有效性。
發明或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之間的國內優先權要求
在過去,申請人可以根據《巴黎公約》第四條在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要求外國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申請的優先權。但是,在國內優先權要求方面,法律沒有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要求在先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現在,《細則》明確規定,在後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根據在先的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中的附圖,而要求在先的中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這樣的安排將使外國申請人能夠決定在中國採取更有效的專利申請策略,例如,在中國提交第一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以便申請向外國申請保密審查許可,同時保留在中國提交在後發明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選擇權。需要注意的是,與其他兩類專利申請不同,如果在後的中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要求在先的中國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優先權,則在先的申請不會被視為放棄。但是,如果在先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已被授權或要求從其他申請獲得優先權,則在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不能以此為基礎要求優先權。
優先權要求的增加或更正
與英國、歐洲和美國專利法一致,《細則》現在允許在提交中國專利申請後增加或更正優先權要求,並且必須在提交申請後4個月內或在先申請提交日後16個月內提出申請,以較晚者為准。但是,提出申請的另一項要求是申請人已要求優先權,但是其確切含義並不清楚。例如,這是否意味著如果在提交中國申請時意外地發現根本沒有提出任何優先權要求,那麼申請人就不能要求增加優先權要求?我們希望國知局今後能就此提供更詳細的指南。
優先權的恢復
《細則》規定,申請人未在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提出中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在12個月期限屆滿後的2個月內提出恢復優先權的申請,但需提供正當理由。這是國知局首次受理雖屬逾期提交、但仍可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而14個月的期限也與歐洲專利局、英國和美國等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一致。但是,申請理由的標準包括“正當理由”,而這一點並不夠明確,例如申請人的過錯達到什麼程度其申請才會被接受,是非故意(unintentional),還是盡到了所有審慎義務(all due care),還是說其它程度?
通過援引加入在先申請的內容
《細則》規定,如果中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的任何部分被疏忽遺漏、或被錯誤地提交,但該申請包含了在其申請日已經存在的在先申請的優先權要求,則可以在自申請日起的兩個月內,通過引用在先申請的方式,提交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中被疏忽遺漏、或錯誤提交的部分的正確內容。美國、歐洲專利局和英國的專利法早已規定了這種因疏忽而遺漏內容的補救措施,令人欣慰的是,中國也終於向申請人提供了同樣的補救措施。當外國優先權申請的中文譯文包含錯誤或申請時在譯文中遺漏的內容時,援引加入尤其有用,因為優先權申請的內容現在可以用來糾正中文說明書或權利要求書中的錯誤或遺漏。
開放許可
現在,中國專利可以被授予開放許可,即專利權人同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授予專利許可。因此,新制度類似於德國和英國等司法管轄區的權利許可。在聲明開放許可時,專利權人必須說明許可費條款和許可期限,就像普通專利許可一樣。這與英國和德國的制度不同,在英國和德國,專利使用費由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通過進行正常的商業談判而決定。
此外,《專利法》第四次修改規定,開放許可下的專利年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細則》尚未包含如何減少或免除年費的具體準則,因此專利權人不妨等等看,以觀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否會通過進一步的行政法規公佈相關細節。
發明人或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與之前的版本相比,《細則》將發明專利對發明人的最低獎勵從3000元提高到4000元,將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的最低獎勵從1000元提高到1500元,但前提是用人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之前未就獎勵達成一致。此外,如果雇主未在其內部規章中規定報酬,也未與專利發明人設計人簽訂合同,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與《細則》相比,該法規定的報酬標準要高得多)的規定將產生效力。因此,雇主最好在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簽訂的雇傭合同或任何其他有約束力的合同中,加入知識產權報酬和獎勵條款。
專利期限調整和專利期限延長
專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專利期限調整(PTA),以補償專利申請過程中的不合理延誤,以及專利期限延長(PTE),以補償因監管審批過程造成的延誤而損失的時間。《細則》現在進一步解釋了如何計算PTA天數,即專利授權日與專利申請日之間的天數,但減去合理延誤和申請人造成的延誤的天數。其中,專利授權日需距離專利申請日超過四年,而專利授權日需距離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超過三年。合理延誤包括因專利申請所有權爭議造成的任何延誤,以及因複審程序造成的任何延誤。申請人造成的延誤,包括未在最初規定的時限內對審查意見通知書做出答覆、存在延遲審查、以及通過援引加入納入在先申請的內容。
另一方面,對於PTE來說,補償請求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如果一種新藥同時涉及多項專利,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對其中一項專利的專利權期限給予補償。同樣,如果一項專利同時涉及幾種新藥,則只能就該專利的一種新藥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PTE的期限應按照專利申請日與新藥在中國獲准上市日之間的間隔天數減去5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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