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23年12月21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该细则完善了四年前颁布的《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对专利制度所作的修改的立法工作,包括与世界主要司法管辖区的专利程序之间的协调,以及有关加入国际条约的具体规则。本文概述了《细则》中可能与外国申请人相关的主要变化。
取消15天规则
与欧洲专利局的情况类似(参见我们的文章),如果中国专利申请是通过电子方式提交的话,则15天的宽限期将被取消。根据该宽限期的规定,收到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任何官方发文的日期被推定为自发文之日起的15天。在实践中,在中国提交的大多数专利申请都是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因此取消这一规定意味着缩短了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期。不过,新安排的一个好处是简化和统一了国知局有关绝限期的计算。
保护局部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第一次规定了通过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局部外观设计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细则》对如何表示局部外观设计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寻求保护的产品的部分必须用虚线和实线的组合或其他方式表示。此外,寻求保护的产品的部分必须在简要说明中写明,除非在整个产品的视图中已经用虚线和实线的组合标明。
局部外观设计的实线和虚线组合要求,标志着中国外观设计注册制度在与欧盟、英国和美国等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的相应制度相协调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外国申请人在将外国外观设计申请延伸至中国时,将不再需要去掉视图中的虚线或点划线。此外,对于包含以虚线表示的局部外观设计的外国申请而言,其优先权要求的覆盖范围将更加确定,因此,就随后提交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而言,外国申请中的局部外观设计和任何声明放弃的部分均可在中国得到承认。
海牙协定
随着《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颁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现在可以通过《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在中国提出申请。《细则》进一步规定了根据《海牙协定》提出申请的一些细节。其中,根据《海牙协定》而确定了国际注册日期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被视为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内申请,其国际注册日期被视为国内申请的申请日。国际局公布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无驳回理由的,国知局将作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无论外观设计专利是否被授予,国知局都会将审查决定通知国际局。
由于中国已加入《海牙协定》,因此预计外国申请人将会认为海牙体系在获得国际外观设计保护方面更具吸引力(另请参见我们之前的文章)。上文介绍的局部外观设计将进一步提高通过海牙体系获得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可预测性和有效性。
发明或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之间的国内优先权要求
在过去,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在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要求外国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的优先权。但是,在国内优先权要求方面,法律没有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要求在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现在,《细则》明确规定,在后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根据在先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的附图,而要求在先的中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这样的安排将使外国申请人能够决定在中国采取更有效的专利申请策略,例如,在中国提交第一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以便申请向外国申请保密审查许可,同时保留在中国提交在后发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两类专利申请不同,如果在后的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在先的中国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则在先的申请不会被视为放弃。但是,如果在先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已被授权或要求从其他申请获得优先权,则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以此为基础要求优先权。
优先权要求的增加或更正
与英国、欧洲和美国专利法一致,《细则》现在允许在提交中国专利申请后增加或更正优先权要求,并且必须在提交申请后4个月内或在先申请提交日后16个月内提出申请,以较晚者为准。但是,提出申请的另一项要求是申请人已要求优先权,但是其确切含义并不清楚。例如,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在提交中国申请时意外地发现根本没有提出任何优先权要求,那么申请人就不能要求增加优先权要求?我们希望国知局今后能就此提供更详细的指南。
优先权的恢复
《细则》规定,申请人未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在12个月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出恢复优先权的申请,但需提供正当理由。这是国知局首次受理虽属于逾期提交、但仍可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而14个月的期限也与欧洲专利局、英国和美国等其他主要司法管辖区一致。但是,申请理由的标准包括“正当理由”,而这一点并不够明确,例如申请人的过错达到什么程度其申请才会被接受,是非故意(unintentional),还是尽到了所有审慎义务(all due care),还是说其它程度?
通过援引加入在先申请的内容
《细则》规定,如果中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的任何部分被疏忽遗漏、或被错误地提交,但该申请包含了在其申请日已经存在的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则可以在自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通过引用在先申请的方式,提交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被疏忽遗漏、或错误提交的部分的正确内容。美国、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的专利法早已规定了这种因疏忽而遗漏内容的补救措施,令人欣慰的是,中国也终于向申请人提供了同样的补救措施。当外国优先权申请的中文译文包含错误或申请时在译文中遗漏的内容时,援引加入尤其有用,因为优先权申请的内容现在可以用来纠正中文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错误或遗漏。
开放许可
现在,中国专利可以被授予开放许可,即专利权人同意向任何提出要求的人授予专利许可。因此,新制度类似于德国和英国等司法管辖区的权利许可。在声明开放许可时,专利权人必须说明许可费条款和许可期限,就像普通专利许可一样。这与英国和德国的制度不同,在英国和德国,专利使用费由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通过进行正常的商业谈判而决定。
此外,《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规定,开放许可下的专利年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细则》尚未包含如何减少或免除年费的具体准则,因此专利权人不妨等等看,以观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否会通过进一步的行政法规公布相关细节。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与之前的版本相比,《细则》将发明专利对发明人的最低奖励从3000元提高到4000元,将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最低奖励从1000元提高到1500元,但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之前未就奖励达成一致。此外,如果雇主未在其内部规章中规定报酬,也未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签订合同,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与《细则》相比,该法规定的报酬标准要高得多)的规定将产生效力。因此,雇主最好在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签订的雇佣合同或任何其他有约束力的合同中,加入知识产权报酬和奖励条款。
专利期限调整和专利期限延长
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引入了专利期限调整(PTA),以补偿专利申请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误,以及专利期限延长(PTE),以补偿因监管审批过程造成的延误而损失的时间。《细则》现在进一步解释了如何计算PTA天数,即专利授权日与专利申请日之间的天数,但减去合理延误和申请人造成的延误的天数。其中,专利授权日需距离专利申请日超过四年,而专利授权日需距离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超过三年。合理延误包括因专利申请所有权争议造成的任何延误,以及因复审程序造成的任何延误。申请人造成的延误,包括未在最初规定的时限内对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答复、存在延迟审查、以及通过援引加入纳入在先申请的内容。
另一方面,对于PTE来说,补偿请求有一定的限制。特别是,如果一种新药同时涉及多项专利,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对其中一项专利的专利权期限给予补偿。同样,如果一项专利同时涉及几种新药,则只能就该专利的一种新药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PTE的期限应按照专利申请日与新药在中国获准上市日之间的间隔天数减去5年确定。
如欲了解有关《细则》的更多信息,请随时联系您在麦仕奇通常联络的代理师,或者我们的任何一位代理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