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商标由于表现形态比较特殊,注册起来有时比较棘手。声音商标比较广为人知的例子有诺基亚的经典铃声、20世纪福克斯电影开头的标志性号角旋律。然而,消费者并不总是习惯将非传统商标视为商标,因此,品牌所有人过去在注册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时常常很艰难。
欧盟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近期对Ardagh Metal Beverage Holdings GmbH & Co.KG(以下简称“Ardagh公司”)在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一案做出的判决,为声音商标申请提供了一些新的规则指引。
Ardagh公司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并未以传统方式提交商标的乐谱或频谱图,而是提交了音频文件形式的商标样本(值得注意的是,本案是首次以音频文件形式提交的声音商标申请)。该声音商标包含一段饮料罐被打开的声音,然后是1秒钟的停顿,接着是嘶嘶的起泡声。
该声音商标指定的商品为酒精及非酒精饮料,包括牛奶、制品以及产品运送所需的金属物件及容器。
EUIPO一开始以涉案声音标志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该商标的全部申请。Ardagh公司之后向EUIPO提交了复审请求,也未获支持。
Ardagh公司于是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诉讼也不成功,该声音标志再次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注册。
欧盟普通法院在本案中再次确认,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与其他类型的商标并无不同。声音商标必须能够引发一定的共鸣、让消费者能够将该声音视为标示来源的标志,而不是一个功能性的元素或者没有内在独特性的指示物。消费者必须能够仅仅通过声音而非借助其他标志(如文字或图形)就能感知该商标,并且能将该声音单独地与申请人联系起来。
EUIPO在最初的驳回中适用了之前的判例法(援引案例Mag Instrument v OHIM C-136/02 P),指出只有"显著偏离行业规范或习惯的商标才不缺乏显著特征"。然而,欧盟普通法院指出,这一标准适用于与商品形状有内在联系的立体商标,这是由于立体商标需要显著偏离行业惯常产品形状才具备显著特征。消费者早习惯于看到各种形状的商品,因此只有当产品的形状有重大变化,消费者才会将该形状视为产品来源的标志。而不受限于商品形状的其他类型商标(文字、图形、声音)无需偏离行业的习惯或规范。因此,EUIPO不应在本案中适用判例法。
同时,欧盟普通法院对本案声音商标是否属于产品的功能性元素也进行了审查。开罐的声音和碳酸饮料的起泡声是所指定的商品所固有的,因此构成纯技术性的、功能性的元素。公众会立即将起泡声与饮料和饮料罐联系起来。Ardagh公司主张,商标包含的整段声音(包含中间的停顿)使得该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显得不寻常,从而符合了显著性的要求。该公司甚至表示,该声音是用设备专门制作的,使得声音有独特的起伏变化,即不同长度的停顿和嘶嘶起泡声。然而,法院指出,这并不足以将该声音商标与同行业的其他声音相区分开来。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EUIPO认为在饮料行业用声音标志来识别产品来源是不寻常的,因为饮料产品在被消费之前都是无声的。然而,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大多数商品都是如此,将消费产品时产生的声音申请为商标并不意味着使用声音来作为识别商品来源的标志这件事是不寻常的。鉴于前述关于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结论,EUIPO在这一点上的看法对案件影响甚微,不过可以供相关行业其他品牌所有者在考虑声音商标的申请价值时参考。
围绕声音商标的注册要求,相对而言仍然未经充分论证,之后品牌所有者想注册申请声音商标——特别是食品和饮料领域的——时将接着摸着石头过河。广泛使用商标有助于获得注册,这是取得声音商标注册的一个策略。如果消费者能够纯粹以某个声音来识别出对应的气泡饮料,这将把该声音推向可获得注册的那一边。要达到这一点,使用标准恐将非常高,但只有提出申请了,才能知道能获得注册的线划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