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异议然后协商和解的目的——策略手段
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通常意味着申请人对商标拥有商业利益并可能开始或持续使用它。这样一来,对该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就成为了一项有用的手段,以帮助阻止或限制使用存在争议的商标、避免在先商标的淡化,以及阻却其他第三方在将来采用近似商标。
如果一项标识为各商业实体们所广泛使用,那么异议则能够用于维持竞争优势,即阻止特定的单个竞争对手就对其他实体有利益的标识获得权利。
异议双方普遍会寻求达成友好和解的各种选项以避免费用、不确定性和进一步的纠纷,以及互相就对方的行为提供重要的商业性保证。这种情况经常会涉及到在多个法域订立为避免异议程序的跨国性协议。本文下部分即就在英国和欧盟异议程序中如何在这方面进行着手提供进一步的信息:
冷静期
欧盟知产局与英国知产局均在异议时间表中专门安排有“冷静期”以允许相关各方协商。对这段期间进行延期能使各方在协商期间有效“搁置”异议程序。
在欧盟知产局的程序中,各方均自动拥有两个月的期间以在异议程序开始前寻求协商以达成友好和解。一旦各方达成共识,可以要求将这段期间延长22个月。
英国知产局的程序中,各方则有两个月的时间专门来决定是否要进入冷静期,在接下来的7个月可以进入正式的冷静期,同时在各方共同申请之下,这段期间还可再延长9个月。
在两个管辖法域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任何时间点(例如当协商未获进展时)选择单方面撤出冷静期。
和解协议
为正式确定和解安排,各方可以签订协议以就各自将来的行为提供保证。
该等协议可以确定各方的商标将具体将如何使用及/或注册于哪些商品及服务上。所适用的地域也将被列明。如果所涉异议程序包含了英国和欧盟,那么协议的适用范围应包含这两个地域。
在一些案件中,各方可能更倾向于将在书面协议中的义务规定到最低限度,而仅简单寻求对相关商标申请的保护范围进行限制以达到提供某种保证的目的。当各方的商标申请中包含较宽泛的术语时,例如“计算机软件”,此项措施将会特别管用。
和解后安排(例如:转换、分割和限制等情形)
如果各方之间达成了和解安排,商标申请人可能会被要求对其申请中所涵盖的商品/服务作出限制或者甚至撤回申请。这些变更会在商标登记簿备案。类似地,异议人可能需要撤回异议。
如果各方之间签订了一项协议,那么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协议的细节应当在相关方之间得到充分的共享,并且各方应谨慎小心地确保遵守协议的各项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