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的一起侵权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杭州东恒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杭州东恒”) 应对其重复的商标侵权行为赔偿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中国”)人民币300万元。尽管酌定赔偿的数额未达到法定最高数额(人民币500万元),鉴于杭州东恒似乎并未从侵权活动中获得实质性的收益,判赔的数额仍然是可观的。该案件体现了中国法院在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恶意持续侵权行为方面做出的努力。
诉讼双方简介
施耐德中国是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简称“施耐德法国”)的全资子公司,其在中国的经营范围包含提供低压电气产品和系统。 施耐德法国授权施耐德中国使用其在当地注册的第1493717号“施耐德电气”、第4168148号 “施耐德”和第 4168147 号“施耐德”注册商标以及第G715396号 和第G715395号 国际注册商标。
第G715396
第G715395
杭州东恒曾用名杭州施耐德电器有限公司(“杭州施耐德公司”),2013年8月名称变更为东恒电器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制造和销售低压和高压电气设备。
既往的侵权诉讼和和解
2012年11月,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恒公司前身杭州施耐德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扣押了其带有施耐德电气标识的假冒低压电气产品。杭州市场监管局认定杭州施耐德公司侵犯了施耐德法国第G715396号国际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013年1月,施耐德中国公司基于杭州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杭州施耐德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诉讼,并索赔人民币50万元。经法院调解,杭州施耐德公司承诺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为杭州东恒,并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持续侵权
2019年,施耐德中国发现杭州东恒的官方网站上的产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了“施耐德”字样。施耐德中国还发现杭州东恒在电子商务门户网站"cn.china.cn"介绍其产品时使用了“Schneider/施耐德”标志。
施耐德中国遂向电商门户网站运营商所在地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杭州东恒提起了侵权诉讼。施耐德中国认为,杭州东恒持续使用Schneider/施耐德标识重复侵犯了施耐德集团的商标权,并请求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的经济损失。施耐德中国还要求"cn.china.cn"网站的运营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东恒承认其侵犯了施耐德中国的商标权,但辩称其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并提交了财务账簿支持其主张。
法院的判决
法院经调查发现,杭州东恒在先前侵权案件调解结束后仍在其网站上持续使用中文商标“施耐德”。法院还查明杭州东恒在2015-2016年间发布了200多条带有Schneider/施耐德标识的产品链接。在所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法院判决杭州东恒使用Schneider/施耐德标识推广其产品的行为侵犯了施耐德法国的商标权。
由于施耐德中国拒绝披露诸如其从中国被许可方获得的特许使用费等财务数据,因此法院无法评估其遭受的实际损失。杭州东恒提供了财务账簿证明其收益,但这些自行编制的账簿与其网站上公开发布的收入不一致,并不可靠,法院似乎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在缺乏充足信息以确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鉴于杭州东恒的主观恶意和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2013-2019),法院决定全额支持施耐德中国提出的人民币300万元作为酌定损害赔偿额。
因电商平台的运营商在收到施耐德中国的警告后及时删除了侵权产品链接,因此法院裁定其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简评
中国法院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判决巨额赔偿越来越普遍。损害赔偿的数额通常是参照侵权人赚取的非法利润或知识产权持有人遭受的损失(或预期可获得特许使用费)来计算的。而本案所值得注意的是,损害赔偿的酌定数额似乎是纯粹根据侵权者的恶意来确定的。本案反映了中国法院为遏制中国的重复侵权行为而采取的强硬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