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最近宣布计划举行外交会议,以协商一项外观设计法条约 (DLT),其旨在协调全球体系中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WIPO声称,该条约将消除繁文缛节、加快起诉程序、并改善中低收入国家的中小企业获得海外保护的机会[1]。这一声明受到了设计界的广泛欢迎,其中英国的压力组织“反对抄袭设计协会(ACID)”的 Dids Macdonald 表示希望该条约将“在全球范围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使贸易协议能够反映条款和保护的一致性,以加强未来的贸易协议,并使个体设计者受益”。
DLT的条款[3]和细则[4]的草案已经存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且最近一次由 WIPO 于 2015 年进行了审议。鉴于新的政治势头,由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和沙特阿拉伯提出意愿主办的外交会议将预计在2024年底完成[5]。因此,未来几年的谈判将使DLT对世界各地的申请人和权利人所产生的影响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随着变革的进行,设计者们可能会问自己,到底实际上将会有什么改变?
变革带来了什么好处?
概括而言,DLT 旨在为个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保护中的需要经过的大量不同流程进行协调。大多数条款都涉及与手续相关的问题,但其中一些条款有较大的影响。
宽限期(条款第 6 条)
设计者可能最感兴趣的内容,就是要求所有司法管辖区在提交第一次注册外观设计申请之前,对注册的外观设计的在先披露提供宽限期的提议,其前提是该在先披露是由申请人作出或经申请人同意的。包括美国、欧盟和英国在内的大多数全球主要经济体都有这种类型的宽限期,并被认为可以通过给予设计者一些时间来在推出产品和支付申请注册外观设计保护的注册费用之间筹集资金,来刺激设计创新。
然而,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制造业经济体,中国目前没有提供任何这样的宽限期。 这意味着需要中国外观设计来保护其制造基地的申请人,必须确保在提交第一个申请之前(即便是要求了优先权)该设计没有被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投放到市场。因此,在中国寻求保护的设计者,实际上被剥夺了在全球范围内使用宽限期的权利。在 2016年对条约草案的最后一次修订中,中国确实反对加入宽限期的规定;然而,这是已经是一段时间之前的事了,在此期间,中国外观设计法与其他主要全球经济体的法律已经变得更加一致。宽限期似乎很有可能成为最终DLT 的一部分,如果是这样的话,这将为在中国进行生产的申请人提供重大好处。
尽管宽限期很常见,但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在其长短方面存在一些差异。大多数设有宽限期的国家从首次公开外观设计开始为申请人提供12个月的时间来提交申请(美国、欧盟和英国属于这种情况),而少数国家只提供6个月的时间(这是印度的情况)。当前的 DLT 提案是,本地知识产权局将能够自行选择 6 个月或 12 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即使宽限期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可用,申请人仍需谨慎使用,以确保在较短宽限期的司法管辖区内不会错失保护。
延期公布(条款第 9 条和细则第 6 条)
DLT 对申请人的另一个好处是对可以延期公布外观设计的最短期限的标准化。延期公布使申请人能够在提出申请后将其外观设计保密一段时间。这在协调产品的发布时,可能是有益的,或者可以减轻外观设计公开可能对申请人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有效性的不利影响。目前,各国在延期公布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中国等司法管辖区允许延期高达至少 3 年,而印度等一些国家则根本不提供延期。DLT 提议通过规定从优先权日起至少六个月的延期期限来改变这一点。这与优先权期限相称,并将允许申请人至少在他们考虑在国外申请保护的期限内对其外观设计保密。但是,申请人需要注意,对于在优先权期限结束时提交的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申请人实际上无法阻止距离申请日时间太长的公布。
排除声明(细则第 3条)
在所提案的DLT 中,对设计者的另一个潜在好处是要求各国知识产权局允许使用虚线(dotted lines)或间断线(broken lines)在视觉上排除需保护设计特征。视觉排除声明使产品的外观设计能够在不同的概括层面上被要求保护。这允许申请人提交针对不同特征选择的级联式外观设计申请集合,以作为所提供的保护范围和具有有效性的可能性之间的权衡。大多数主要司法管辖区都允许使用视觉排除声明,尽管并非总是如此。中国是最近才允许使用视觉排除声明的国家之一,而巴西等国家则继续禁止使用。申请人在不允许排除声明的司法管辖区主张优先权时,经常会遇到问题,因为需要将任何间断线变为实线,这可能会改变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并影响优先权主张的有效性。通过确保视觉排除声明能被普遍接受,DLT 将通过避免在优先权申请中需要包含在后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全部外观设计(并且不使用排除声明)来简化外观设计保护策略。
文化表现形式(条款第 3 条)
当前的提案草案包括要求限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规定为提出申请的先决条件的信息类型。这包括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产品说明、优先权声明等基本信息。然而,DLT 还建议允许知识产权局要求其申请人提供关于任何已注册外观设计中使用或纳入的任何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知识或生物/遗传资源的存在和来源的声明。可是,似乎没有任何关于文化起源对注册外观设计本身的有效性是否会产生附带影响的建议,因此尚不清楚这是否会给第三方带来好处或损害,特别是在该第三方寻求确立注册外观设计的存在或有效性时。同时,也不清楚该条款是否会与有关受保护地理标志的相应法律重迭。然而,如果实施该提案,可以提高对设计元素的文化挪用的认识,因此可能使各种族群受益,特别是(但不限于)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的族群。然而,目前的提案并不要求所有知识产权局都从申请人那里获得此类信息。由于不能保证该条款被普遍接受,因此这一规定带来的好处似乎是有限的。
变革带来了什么坏处?
外观设计客体
DLT 仅涉及外观设计申请的手续。因此,目前没有计划在全球范围内规范构成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客体的类型。从广义而言,外观设计涵盖了对象的外观而不是其功能方式。但是,某些司法管辖区对某些类型的特征进行了保护,例如在正常使用期间不可见或由技术功能决定的特征。构成外观设计的客体的定义,也延伸到外观设计单一性的概念,特别是当申请人在单个申请中为产品的多个实施例寻求保护时。欧盟等司法管辖区认为,各实施例之间相对较小的差异构成单独的外观设计,需要有自己的注册号(因此这增加了官方费用),而美国等其他司法管辖区则为单一申请下的多个实施例提供保护,前提是这些实施例共享相同通用特征。由于所提案的 DLT 不会协调与外观设计定义相关的实体法,因此它不能帮助申请人避免这些不同的做法。
外观设计的描述
虽然 DLT 确实规定了在图片中展示外观设计的一些条件,特别是关于上面讨论的视觉排除声明,但 DLT 并未规定可在注册外观设计申请中使用的插图类型或规定在此类插图中用于描述外观设计的元素的任何特定含义。对于使用诸如表面阴影等元素来表示表面的存在和/或轮廓、使用注释来暗示分组、或连接或描绘透明度或材料的方式,世界各地均存在着不同的做法。可以说,在这方面作出一定程度的标准化将使申请人受益,但也可以预见,对外观设计附图的过度监管可能会限制设计者的自由度。
有效性
除了上面讨论的申请人自己披露的宽限期外,DLT 还避免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有效性的判断进行任何标准化。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 要求对新颖性和/或原创性进行最低限度的检验。然而,虽然一些司法管辖区采用绝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但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相对新颖性的判断标准,在后者中于正常业务过程中不会为人所知的现有技术可以被排除,从而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模糊的情况下提供新颖性。因此,申请人需要了解适用于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有效性标准。
期限长度
DLT 不会进行标准化的另一个问题是保护期限。一般来说,根据 TRIPS 协议,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至少为10年。澳大利亚等国家采用较少的保护期限,但美国和中国等其他国家则提供15年的保护期限,而英国和欧盟更提供高达25 年的保护期限。DLT 不会为这些期限限制对于保护组合随着年期增长而造成的保护缺口作出弥补,因此对于缓解公司在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之外所面临迫在眉睫的期限限制的担忧,DLT也无济于事。
非注册权利
所提案的 DLT 未解决的最后一个主要问题是所谓的非注册外观设计权问题。目前,DLT 仅涉及必须向知识产权局提出正式申请的外观设计权。然而,许多国家为在设计创作或发布时自动产生的外观设计提供保护,无需正式申请。与上面讨论的注册外观设计相比,未注册外观设计权下可保护的客体存在更大程度的差异。在天平的一端,英国等国家提供了两个平行的非注册外观设计系统,保护不同类型的客体,而天平中间是根据工业版权法提供保护的国家。在天平的另一端,有些国家根本不提供非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因此,申请人需要了解可能适用于其主要市场的非注册权利类型。
结论
虽然 DLT 不会涉及全球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体系中最具分歧的方面,但目前的提案仍将提供大量的国际协调,从而使在国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过程变得更加简单直接。此外,如果 DLT 的最终版本包含有关宽限期和延期公布的大胆规定,这将代表着向前迈出的重要一步,并将简化所有申请人的外观设计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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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WIPO announcement: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2/article_0009.html
[2] ACID
https://www.acid.uk.com/newsdesk/wipo-agreement-to-propose-a-new-design-law-treaty/
[3]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35/sct_35_2.pdf
[4]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35/sct_35_3.pdf
[5]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wo_ga_55/wo_ga_55_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