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最近宣布計劃舉行外交會議,以協商一項外觀設計法條約(DLT) ,其旨在協調全球體系中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 WIPO聲稱,該條約將消除繁文縟節、加快起訴程序、並改善中低收入國家的中小企業獲得海外保護的機會[1] 。這一聲明受到了設計界的廣泛歡迎,其中英國的壓力組織“反對抄襲設計協會(ACID) ”的Dids Macdonald表示希望該條約將“在全球範圍內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使貿易協議能夠反映條款和保護的一致性,以加強未來的貿易協議,並使個體設計者受益”。
DLT的條款[3]和細則[4]的草案已經存在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且最近一次由WIPO於2015年進行了審議。鑑於新的政治勢頭,由白俄羅斯、印度尼西亞和沙特阿拉伯提出意願主辦的外交會議將預計在2024年底完成[5] 。因此,未來幾年的談判將使DLT對世界各地的申請人和權利人所產生的影響產生至關重要的影響。
因此,隨著變革的進行,設計者們可能會問自己,到底實際上將會有什麼改變?
變革帶來了什麼好處?
概括而言, DLT旨在為個人在申請外觀設計保護中的需要經過的大量不同流程進行協調。大多數條款都涉及與手續相關的問題,但其中一些條款有較大的影響。
寬限期(條款第6條)
設計者可能最感興趣的內容,就是要求所有司法管轄區在提交第一次註冊外觀設計申請之前,對註冊的外觀設計的在先披露提供寬限期的提議,其前提是該在先披露是由申請人作出或經申請人同意的。包括美國、歐盟和英國在內的大多數全球主要經濟體都有這種類型的寬限期,並被認為可以通過給予設計者一些時間來在推出產品和支付申請註冊外觀設計保護的註冊費用之間籌集資金,來刺激設計創新。
然而,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製造業經濟體,中國目前沒有提供任何這樣的寬限期。 這意味著需要中國外觀設計來保護其製造基地的申請人,必須確保在提交第一個申請之前(即便是要求了優先權)該設計沒有被公佈或以其他方式投放到市場。因此,在中國尋求保護的設計者,實際上被剝奪了在全球範圍內使用寬限期的權利。在2016年對條約草案的最後一次修訂中,中國確實反對加入寬限期的規定;然而,這是已經是一段時間之前的事了,在此期間,中國外觀設計法與其他主要全球經濟體的法律已經變得更加一致。寬限期似乎很有可能成為最終DLT的一部分,如果是這樣的話,這將為在中國進行生產的申請人提供重大好處。
儘管寬限期很常見,但不同司法管轄區之間在其長短方面存在一些差異。大多數設有寬限期的國家從首次公開外觀設計開始為申請人提供12個月的時間來提交申請(美國、歐盟和英國屬於這種情況),而少數國家只提供6個月的時間(這是印度的情況)。當前的DLT提案是,本地知識產權局將能夠自行選擇6個月或12個月的寬限期。因此,即使寬限期可能在全球範圍內可用,申請人仍需謹慎使用,以確保在較短寬限期的司法管轄區內不會錯失保護。
延期公佈(條款第9條和細則第6條)
DLT對申請人的另一個好處是對可以延期公佈外觀設計的最短期限的標準化。延期公佈使申請人能夠在提出申請後將其外觀設計保密一段時間。這在協調產品的發佈時,可能是有益的,或者可以減輕外觀設計公開可能對申請人持有的其他知識產權的有效性的不利影響。目前,各國在延期公佈問題上存在很大分歧。中國等司法管轄區允許延期高達至少3年,而印度等一些國家則根本不提供延期。 DLT提議通過規定從優先權日起至少六個月的延期期限來改變這一點。這與優先權期限相稱,並將允許申請人至少在他們考慮在國外申請保護的期限內對其外觀設計保密。但是,申請人需要注意,對於在優先權期限結束時提交的要求優先權的申請,在某些司法管轄區,申請人實際上無法阻止距離申請日時間太長的公佈。
排除聲明(細則第3條)
在所提案的DLT中,對設計者的另一個潛在好處是要求各國知識產權局允許使用虛線(dotted lines)或間斷線(broken lines)在視覺上排除需保護設計特徵。視覺排除聲明使產品的外觀設計能夠在不同的概括層面上被要求保護。這允許申請人提交針對不同特徵選擇的級聯式外觀設計申請集合,以作為所提供的保護範圍和具有有效性的可能性之間的權衡。大多數主要司法管轄區都允許使用視覺排除聲明,儘管並非總是如此。中國是最近才允許使用視覺排除聲明的國家之一,而巴西等國家則繼續禁止使用。申請人在不允許排除聲明的司法管轄區主張優先權時,經常會遇到問題,因為需要將任何間斷線變為實線,這可能會改變外觀設計的保護範圍並影響優先權主張的有效性。通過確保視覺排除聲明能被普遍接受, DLT將通過避免在優先權申請中需要包含在後申請所要求保護的全部外觀設計(並且不使用排除聲明)來簡化外觀設計保護策略。
文化表現形式(條款第3條)
當前的提案草案包括要求限制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規定為提出申請的先決條件的信息類型。這包括申請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產品說明、優先權聲明等基本信息。然而, DLT還建議允許知識產權局要求其申請人提供關於任何已註冊外觀設計中使用或納入的任何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知識或生物/遺傳資源的存在和來源的聲明。可是,似乎沒有任何關於文化起源對註冊外觀設計本身的有效性是否會產生附帶影響的建議,因此尚不清楚這是否會給第三方帶來好處或損害,特別是在該第三方尋求確立註冊外觀設計的存在或有效性時。同時,也不清楚該條款是否會與有關受保護地理標誌的相應法律重迭。然而,如果實施該提案,可以提高對設計元素的文化挪用的認識,因此可能使各種族群受益,特別是(但不限於)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國家的族群。然而,目前的提案並不要求所有知識產權局都從申請人那裡獲得此類信息。由於不能保證該條款被普遍接受,因此這一規定帶來的好處似乎是有限的。
變革帶來了什麼壞處?
外觀設計客體
DLT僅涉及外觀設計申請的手續。因此,目前沒有計劃在全球範圍內規範構成工業品外觀設計的客體的類型。從廣義而言,外觀設計涵蓋了對象的外觀而不是其功能方式。但是,某些司法管轄區對某些類型的特徵進行了保護,例如在正常使用期間不可見或由技術功能決定的特徵。構成外觀設計的客體的定義,也延伸到外觀設計單一性的概念,特別是當申請人在單個申請中為產品的多個實施例尋求保護時。歐盟等司法管轄區認為,各實施例之間相對較小的差異構成單獨的外觀設計,需要有自己的註冊號(因此這增加了官方費用),而美國等其他司法管轄區則為單一申請下的多個實施例提供保護,前提是這些實施例共享相同通用特徵。由於所提案的DLT不會協調與外觀設計定義相關的實體法,因此它不能幫助申請人避免這些不同的做法。
外觀設計的描述
雖然DLT確實規定了在圖片中展示外觀設計的一些條件,特別是關於上面討論的視覺排除聲明,但DLT並未規定可在註冊外觀設計申請中使用的插圖類型或規定在此類插圖中用於描述外觀設計的元素的任何特定含義。對於使用諸如表面陰影等元素來表示表面的存在和/或輪廓、使用註釋來暗示分組、或連接或描繪透明度或材料的方式,世界各地均存在著不同的做法。可以說,在這方面作出一定程度的標準化將使申請人受益,但也可以預見,對外觀設計附圖的過度監管可能會限制設計者的自由度。
有效性
除了上面討論的申請人自己披露的寬限期外, DLT還避免對工業品外觀設計有效性的判斷進行任何標準化。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 (TRIPS)要求對新穎性和/或原創性進行最低限度的檢驗。然而,雖然一些司法管轄區採用絕對新穎性的判斷標準,但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相對新穎性的判斷標準,在後者中於正常業務過程中不會為人所知的現有技術可以被排除,從而在現有技術公開內容模糊的情況下提供新穎性。因此,申請人需要了解適用於任何相關司法管轄區的不同有效性標準。
期限長度
DLT不會進行標準化的另一個問題是保護期限。一般來說,根據TRIPS協議,註冊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保護期限至少為10年。澳大利亞等國家採用較少的保護期限,但美國和中國等其他國家則提供15年的保護期限,而英國和歐盟更提供高達25年的保護期限。 DLT不會為這些期限限制對於保護組合隨著年期增長而造成的保護缺口作出彌補,因此對於緩解公司在其所在的司法管轄區之外所面臨迫在眉睫的期限限制的擔憂, DLT也無濟於事。
非註冊權利
所提案的DLT未解決的最後一個主要問題是所謂的非註冊外觀設計權問題。目前, DLT僅涉及必須向知識產權局提出正式申請的外觀設計權。然而,許多國家為在設計創作或發佈時自動產生的外觀設計提供保護,無需正式申請。與上面討論的註冊外觀設計相比,未註冊外觀設計權下可保護的客體存在更大程度的差異。在天平的一端,英國等國家提供了兩個平行的非註冊外觀設計系統,保護不同類型的客體,而天平中間是根據工業版權法提供保護的國家。在天平的另一端,有些國家根本不提供非註冊的外觀設計保護。因此,申請人需要了解可能適用於其主要市場的非註冊權利類型。
結論
雖然DLT不會涉及全球工業品外觀設計保護體系中最具分歧的方面,但目前的提案仍將提供大量的國際協調,從而使在國外獲得外觀設計保護的過程變得更加簡單直接。此外,如果DLT的最終版本包含有關寬限期和延期公佈的大膽規定,這將代表著向前邁出的重要一步,並將簡化所有申請人的外觀設計申請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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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WIPO announcement:
https://www.wipo.int/pressroom/en/articles/2022/article_0009.html
[2] ACID
https://www.acid.uk.com/newsdesk/wipo-agreement-to-propose-a-new-design-law-treaty/
[3]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35/sct_35_2.pdf
[4]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sct/en/sct_35/sct_35_3.pdf
[5] 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wo_ga_55/wo_ga_55_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