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佳明国际航电瑞士有限公司(Garmin Switzerland GmbH,以下简称“佳明公司”)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Vivo Mobile Communications Ltd.,以下简称“维沃公司”)一案中(案号2023 TMOB 172),加拿大商标异议委员会未予核准VIVO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因是申请人未能通过概率权衡测试,未能证明该商标与以下在先注册共存时能够合理避免混淆可能性:注册号TMA909532 (VIVOFIT)、TMA899032 (VIVOSMART)、TMA1081876 (VIVOSPORT)。
佳明公司之前对维沃公司的两件VIVO商标(申请号1863258、1861990)提出了异议。
此二商标的申请是基于打算使用在电信商品和服务上进行使用而提交的,而对此二商标提出的异议的主要理由是商标与异议人的一个或多个含VIVO元素的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
异议人已证明,其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显著或主要元素是VIVO,对相关商品并无描述性和暗示性。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带有后缀元素FIT、SMART、SPORT,这些元素被认为对健身、智能科技、运动相关商品有暗示/描述性,从而削弱了引证商标的整体固有显著性。与此同时,申请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被认为较高,因为商标仅由VIVO一词组成,并且该词并不包含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特定含义。
虽然申请人提供了与其全球业务有关的信息,但没有提交申请商标在加拿大使用、宣传或推广的证据,也未证明商标在加拿大的知名度。
异议人的证据表明,其VIVO商标自2014年起就已在加拿大广泛使用(VIVOSPORT的使用自2017年起),并且其包含VIVO元素的商标在一定程度上已为加拿大公众所熟知。
总之,在评估混淆可能性时,虽然固有显著性方面被认为对申请人略为有利,但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以及使用时间长短方面则被认为对异议人有利。
关于商品性质的评估,委员会在审议了申请人的商品(包括,计算机、计算机相关组件和配件,智能手机等电信设备的配件,以及与全球定位系统相关的产品)以及服务(涉及相关产品的广告、推销和销售)后,得出结论认为,被描述为“移动电话、移动电话配件、计算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和消费电子产品”领域的服务与异议人经营的领域——消费电子产品——密切相关。
申请人的证据表明,其商品在其他国家通过专门的贸易渠道——即,其官方网站和仅销售VIVO智能手机的VIVO授权零售店——销售,申请人打算在加拿大也采用同样的销售渠道。申请人还补充道,智能手机消费者在购买智能手机之前会仔细研究竞争性技术,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异议人商品时也会小心谨慎,委员会并未采信申请人的这一观点。
异议人主张,虽然其产品本身并不是移动电话或智能手机,但它们也是个人电子设备(例如,可穿戴式活动追踪器和智能手表),旨在与用户的智能手机或其他移动设备联合使用。因此,委员会得出结论,申请人商品(以及与这些商品相关的服务)与异议人的注册商品之间存在密切关联。
由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中没有对贸易渠道的限制,且异议人的在先注册也同样没有对贸易渠道加以限制,因此,委员会的结论认为,本案的重点必须放在商标申请以及注册所包含的内容上,以及“注册将允许[申请人]可以做什么,而不是[申请人]目前正好在做什么”。
关于商标近似性的评估,委员会的结论认为,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后半部分“未显著降低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外观和读音上的近似度”,鉴于申请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相同的主要/显著元素,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高度近似商标。此外,委员会还提到,异议人商标的主要部分,即VIVO,完全包含在申请商标之中。
异议人还主张其拥有包含VIVO元素的一系列商标,这一周边情形也增加了本案商标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委员会对此观点表示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