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宣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商标异议和不使用撤销程序将发生重大变化。
这些变化将缩短一些基准延期申请和冷静期的时间,大大加快商标异议委员会(TMOB)受理异议和撤销程序的时间。另外也对特殊情形下的延期申请作出了新规定,增加了一个可以申请延期的例外情形,即,基于勤勉努力仍无法遵守最后期限的情况。前述变化及其他进一步变化将在下文讨论:
商标异议程序:
延期时间的变化—基准延期
新规定将缩短异议程序基准延期申请能延长的时间。
异议声明和抗辩:在新规定下,潜在异议人可获得两个月(当前四个月)的基准延期,用于提交异议声明,而申请人(答辩人)可获得一个月(当前两个月)的延期,用于提交抗辩。
证据:在新规定下,异议人或申请人(答辩人)只有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获得最多两个月(目前三个月)的延期,以提交和送达主要证据。
交叉质证:交叉质证的期限仍由商标异议委员会决定,但变化后的规定要求,双方当事人在两个月内进行质证并提交意见(比目前通常给予的四个月短了一些),且在一个月内对承诺函进行答复(与现行做法相同)。这些期限将在商标异议委员会发出的交叉质证令详细说明。
答辩证据:在新规定下,异议人可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即申请人/答辩人)的同意之后申请将提交答辩证据的时间最多延长一个月(当前四个月)。
书面陈述:在新规定下,双方均可在对方同意之后获得最长一个月(当前两个月)的基准延期(以延迟提交书面陈述)。
延期时间的变化—冷静期
在新规定下,当事人双方在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一次性分别获得7个月(目前9个月)的冷静期。因此,异议程序允许的最长冷静期已从18个月减少到14个月。
异议程序的其他变化
中间裁决
在现行制度下,除非申请人(答辩人)在请求作出中间裁决之前或者同时也提出延期提交抗辩的申请,否则中间裁决请求不会影响申请人(答辩人)提交抗辩的期限。新的规定则不要求必须在提出中间裁决的请求之前或同时提出延期答辩的请求。
交叉质证令 - 对申请人(答辩人)证据的影响
一般来说,申请人提出交叉质证的请求不会影响其提交和送达证据的最后期限。事实上,交叉质证令一般都会明确说明,它们对相关程序中的各种期限都没有影响。
然而,在现行制度下,如果交叉质证的请求是在异议人提交完证据之后的两个月内提出的,并且申请人(答辩人)请求从交叉质证完成后开始计算延期时间的,则申请人(答辩人)可获得四个月的延期时间,并从交叉质证结束后起算,以提交证据(或陈述) 。
在新规定下,注册局将只允许申请人(答辩人)延期两个月提交证据,如申请人(答辩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交叉质证,则两个月的延期将自动减至一个月。
请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果申请人(答辩人)根据本条获准延期,即在交叉质证完成后提交并送达证据,注册局一般不会再批准在最长基准时间之外进一步延期提交证据的要求。
交叉质证令 — 对异议人证据的影响
在现行制度下,申请人(答辩人)提交证据后,异议人可以提出交叉质证的请求,并请求在交叉质证程序结束后将提交答辩证据的期限延长四个月。为了获得延期,必须在申请人(答辩人)完成举证之后的一个月内申请交叉质证令。如果异议人没有在注册局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质证,则用于提交和送达答辩证据的四个月期限将被自动缩短为两个月。
在新规定下,无论异议人是否完成了交叉质证,注册局都只会批准将提交及送达答辩证据的期限延长一个月,从交叉质证完成日起算。
请注意,通常情况下,如果异议人根据本条获准延长时间,即在交叉质证完成后提交及送达答辩证据,注册局一般不会再批准在最长基准时间之外进一步延期提交答辩证据的请求。
不使用撤销程序
延期的变化:注册人准备和提交证据的基准延期
在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注册人最初有三个月期限来提交使用证据(这一期限不变)。在现行制度下,注册人还有权获得基准延期,为期四个月,但新规定将延期缩短为两个月。
适用于异议和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变化
延期的变化 — 例外情形
在异议和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所有超出基准期的延期请求都应明确注明“特殊情况/延期请求”,根据新规,请求方还须提供以下信息
- 要求延长的期限;以及
- 充分详细说明为遵守申请的延期期限而计划的步骤和时间表
之后,注册局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决定授予的适当延期期限
新的例外情况 —已勤勉行事但仍然无法遵守
即将到来的最后期限
新规定下,异议和不使用撤销程序的的当事人可以基于一个新的特殊情况提出延期请求。
一般而言,异议和不使用撤销程序的当事人须合理努力来遵守《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要求。如果当事人已经勤勉行事但仍无法遵守即将到来的最后期限,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为了遵守即将到来的最后期限进行了总体上合理、及时和勤勉的努力,则可以被准予一个例外延期。基于这种特殊情况请求延期时,请求方必须提供以下信息:
- 关于为何无法遵守即将到来的最后期限的解释;以及
- 为了遵守即将到来的最后期限所已经采取的行动。
因一方当事人参与和解谈判 (例如,协商条款、交换协议草案和延迟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等)而导致延迟为将到来的最后期限最好准备,这一点将无助于证明当事人已勤勉行事。在异议程序中,如果一方申请延期是为了最终完成和解,责应当允许当事人已以此为理由请求例外情况下的延期(在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最终完成和解”不视为可以提出例外情况延期申请的正当理由)。
除质证阶段外,以下是可以考虑视为例外情况而准予延期的例子(与交叉质证有关的其他例外情况,见《实务通知》第X.3.7条)。
- 一方当事人或代理的疏忽或遗漏;
- 证据准备的冗长过程(例如,涉及专家证据或调查证据);
- 相关证人因涉其他事务而无法作证,尽管当事人已穷尽一切努力寻找替代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