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法院(UPC)的撤销程序与欧专局(EPO)的异议程序被相提并论已有一段时间,一些评论家问到UPC撤销程序是否有可能取代EPO异议程序。当然,对于那些没有在异议期内启动EPO异议程序的当事人来说,在单一的撤销动作中攻击欧洲专利的能力,将成为他们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可使用的武器中一个受欢迎的补充。
这个视频还包括以下内容:
- EPO的异议程序中的撤销,在所有38个EPC成员国中都有效力,而UPC的撤销程序最多只能在25个UPC签署国中产生效力。
- UPC的撤销程序似乎不太可能完全取代EPO的异议程序!
- EPO的异议程序只能处理专利的有效性,因此不能通过反诉的方式将提出异议的一方拖入侵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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