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舒丹樱花润肤乳在中国销售超过10年并市场上获得大量好评。
早在2016年,欧舒丹就已在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注册了樱花图形商标,注册号是17800581号。此外,欧舒丹早在2007年就将相关瓶子设计在欧盟也注册了外观设计专利并将该享有专利瓶子设计在相关产品上使用了多年。
L’OCCITANE’s Chinese Trademark Reg. No.17800581
2019年,欧舒丹发现有一款近似的润肤乳以极低的价格在天猫平台上进行销售,相关产品对比图如下:
Left: L’OCCITANE product, right: infringing goods
欧舒丹经调查发现天猫网店是由“浙江君大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君大”)经营,而产品是由另一家公司“广州市爱莲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爱莲”)生产。欧舒丹进一步发现君大公司在其网页上宣称“截止2020年1月销售累计1080398+瓶润肤乳,获得26万条真实评价……”,而爱莲公司也在1688.com平台上以超低的价格销售侵权产品,但销售量只有65瓶。
基于以上事实证据,欧舒丹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并要求侵权人支付1500万的经济补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爱莲公司提出被诉侵权产品的包装瓶是由其员工随机购买的,并非故意侵犯欧舒丹的权利。爱莲公司提交了购买合同作为证明。君大公司提出其仅仅获得少量的收益。事实上,他们推出了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并且与平台有利润分账。君大公司拒绝提供详细的销售数据。
法院认定被诉商品构成对欧舒丹在先商标的侵权。爱莲公司作为生产者以及君大公司作为销售者均应对商标侵权承担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或者侵权人的实际收益进行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欧舒丹选择基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来计算赔偿,其还提出集团的年平均利润率为10%,因此,根据对方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量,要求对方支付1500万人民币的赔偿额。法院认为集团年平均利润率不能作为计算该特定商品的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但法院也提出欧舒丹的樱花润肤乳已在中国市场销售了很长时间,在中国消费者中取得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产品是刻意针对欧舒丹的知名产品的抄袭和模仿,两侵权人生产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至少达两年之久,并且销售量巨大,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侵权获利应已超过500万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因此,法院最后判令君大支付600万人民币赔偿金给欧舒丹,爱莲支付300万人民币赔偿金给欧舒丹。
爱莲公司和君大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但都失败了。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法院正在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在考虑到两个侵权人长时间大量销售侵权产品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等情况下,法院作出了赔偿900万人民币的例外裁判,这一赔偿数额超出了500万人民币的法定赔偿最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