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长期以来的一项实践就是不承认零售服务本身可以作为享有商标保护的服务。然而,这项行政实践似乎并未使中国法院保护品牌所有人零售相关的权益的意愿有所减弱。
在最近的芬迪有限公司诉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朗公司”)与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奥特莱斯”)的案件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认定转售商在零售贸易中不合理使用品牌所有人的商标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案件简述
益朗公司在昆山市(毗邻上海)经营一间品牌折扣店,该店位于首创奥特莱斯在昆山开发的一家购物中心内。该品牌店出售各种“FENDI”品牌产品,这些产品均采购自品牌所有人芬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意大利”)的一家法国经销商。在经营过程中,益朗公司不仅将品牌标识附着于其价格提示牌、购物袋以及包装上,亦直接将“FENDI”标识作为其店招使用。同时,作为奥特莱斯购物中心的运营方,首创奥特莱斯亦在其指示牌上用“FENDI”名称指代益朗公司的折扣店,并且在宣传手册和社交媒体中对“FENDI”品牌产品进行了推广。
*照片来自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3月4日相关报道“刚刚I 国内首次,奥特莱斯败诉了!不是因为奢侈品,而是因为知识产权。”
在中国,芬迪意大利通过其关联方芬迪(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迪上海”)销售其品牌的时装等产品。截止2016年4月,芬迪上海在中国已经开设有25家直营店。
在2016年,芬迪意大利起诉益朗公司和首创奥特莱斯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索赔人民币一百万。一审法院以益朗公司和首创奥特莱斯对“FENDI”商标的使用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而驳回了芬迪意大利的诉求。芬迪意大利遂上诉至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上海市知产法院在进一步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作出如下认定:
- 将“FENDI”标识作为店招以及使用于购物中心的指示牌上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因其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各方之间存在授权许可关系。
- 益朗公司使用“FENDI”标识侵犯了芬迪意大利在35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国际注册号G1130243,包含“企业经营、企业管理”等服务)。
- 将“FENDI”标识作为店招使用,亦侵犯了芬迪意大利的商号权,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判决中,法院还责令赔偿芬迪意大利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益朗公司和首创奥特莱斯将判决提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在2021年3月初作出的再审和最终判决中,再审法院维持认定品牌折扣店的所有人及其房东对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还特别评论到,益朗公司的行为模糊了品牌所有人的直营店和非官方授权的转售店的区别。
案例评析
尽管对本案的判决系基于其自身特定事实而作出,但是从本案中仍可窥见中国中、高级法院处理零售服务中的“不合理使用”问题的态度。虽然零售/转售商可以说明本店所售商品的商标以促进销售,但是法院似乎在使用的范围上会进行限制。具体而言,如果商标被使用于一个较宽的范围,例如在店招或类似物上使用,则有可能被视为“不合理使用”而招致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二审及再审法院均支持了零售商及其房东侵犯了芬迪意大利第35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尽管该注册实际并不包含零售服务本身。法院显然认定益朗公司提供的零售服务与芬迪意大利的现有注册所涵盖的第35类具体的服务项目构成关联或类似。尽管本案并不会创造一个通例,但是芬迪意大利的成功似乎表明一个35类注册商标,即便不包含具体的零售服务,对于权利人而言仍是项有利的法律武器,并且可依此在中国零售领域打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