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1988年版权、外观及专利法案》进行了修改,将对“可工业化制造” (即如已制作出50份的作品)的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从二十五年延长至作者在世及死后七十年,如果作者不详,则为从该作品发表当年结束起七十年。此项修改将可工业化制造的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与其他艺术作品保持一致。
此项修改意味着一些可工业化制造的艺术作品已过期的版权又重新恢复效力,并可以作为权利依据再次就第三方的使用提出主张。此项改变对3D制造版权作品以及在出版物及文学作品中以2D方式呈现该作品产生了影响。
实践中,“手工艺术制品”形式的作品是最有可能实现可工业化制造的,且最有可能受益于此项法律的修改。然而,何谓“手工艺术作品”迄今在立法上仍未有明确定义。
毫无意外,法律的变化已经产生很多衍生后果,我们已经见到主张手工艺术作品版权的所有人开始实施激进的执行计划,而侵权人士则对侵权主张回击称诸如赛车类的作品不应构成“手工艺术作品”。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政府改法五年后的实施情况回顾报告的结论进行考量,对寻求澄清何谓手工艺术作品的案例法进行浏览,并就此种情况对权利持有人以及认为版权所有人越权行事的被控侵权人双方的现实意义进行考察。
英国知识产权局实施情况回顾
2021年12月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了《版权、外观和专利法案》第52条废止后的实施回顾报告。英国知识产权局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群体的反馈后,考虑了法律的修改对权利人以及使用人(现在可能被视为潜在的侵权人)的影响。正如所料,来自权利人的主要讯息是修改法律产生了积极影响,且“阻止了低质量的复制品在市场上出现而造成的破坏性影响”。这样的反馈并不令人惊讶,权利人显然希望拥有最可能长的时间来利用作品,但这些作品可能已经被第三方复制并利用权利人此前成功的余荫牟利。
与此相对照,作品使用人的反馈突出了一些法律修改所带来的意料之外的负面影响。例如,来自复制车领域的代表称,基于版权的重新恢复的预期,一些汽车品牌对生产复制汽车及零部件的企业提出诉讼,其结果导致一些企业直接退出行业。类似地,一些图片库以及其他文化机构被强迫关闭或者削减他们的运营,因为对预期会被认定为手工艺术作品进行整理的图片汇编,现在被认为构成侵权了。
英国知识产权局承认,因尚不存在对“手工艺术作品”的清晰定义,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所面临的情况存在多种不确定性。英国知识产权局指出他们可能会对手工艺术作品公布一项定义。如此事得以落实,将在这方面迈出重要一步,但是即便如此,这种定义直到被法院适用或纳入立法,才会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如何,我们希望这个定义能够规定出合理的标准,使得权利人和作品使用人均知晓各自需遵循的边界。
何谓手工艺术作品?
为了理解什么产品才最有可能受益于《版权、外观和专利法案》第52条的废止,有必要考量手工艺术作品的定义是如何通过案例法来演进的。
主要的英国案例阐述了一项作品必须不仅是一件手工制品,而且还必须具有艺术的感染力。但是这个案例被两个英国脱欧前的欧盟法院(CJEU)判决所否决(Cofemel案以及Brompton自行车案),此两项案例指出在评估一项设计是否可以受到版权保护时,艺术感染力不是相关考虑因素。
但是,在2020年,当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 在Response Clothing案中需要裁定带有波纹设计的纺织物是否构成手工艺术作品时,鉴于前两个CJEU的判决,回避了对艺术感染力的要求是否已经过时这个问题进行判定“本院不需做太多考虑,因为我们已经基于事实认定带条纹的织物确实具有艺术感染力。不管在法律上是否需要对此予以定义,作品均已满足了定义的要求。”法庭进一步确认“艺术感染力”可以简单视为作品对潜在的顾客具有吸引力。
在2022年英国脱欧后,IPEC被要求为了一项被不予质证的申请的目的,判定WaterRower 划船机是否构成手工艺术作品,此前法院曾接受该产品在英国被认定为一项标志性设计。侵权方辩称WaterRower划船机既没有艺术性,也不构成一件手工制品,因为它是“完全是充满技术性的”,只是带有一些设计上选择,但是不蕴含任何手工技艺在内。
在考虑“艺术性”的时候,法官指出相关的因素包含了:
- 创作者的意图;如果创作者意图使作品具有艺术性,即使那不是其主要目的,那么它依然构成相关因素。
- 其他人认可作品具有艺术性;
- WaterRower的视觉形象很明显是受人欢迎的,顾客想要购买该产品
在考虑“手工艺”时,相关的因素包括创作者为一个手工艺人(他研究船舶设计且制造舟艇),其曾最初徒手制造过高品质的产品,并对其作品感到骄傲,且并非盲目的抄袭者或者兼职商人。产品的制造现在已经外包给他人的事实并不属于相关考虑因素。
对于侵权人的论点“WaterRower的创作者所受的技术以及其他局限”没有给自由创意留有空间,或者创意是有限的以致思想和表达变得无法分割,法院没有同意。法院认为技术限制似乎不属于那种会迫使设计者只能产生单一限定结果的限制类型。即使在存在技术限制的情况下进行工作,WaterRower的创作者仍然能够施展其自身的自由和创意的选择,且以一种能反映其性格特征的方式来设计WaterRower。法院确认一件手工艺术作品不管怎样依然是可以存在实用性的。
法院在Waterrower案中再次拒绝处理英国法院和CJEU法院在判定艺术感染力要求上立场不一致的问题。其实在当时处理这个问题是有可能的,因为在Response Clothing案件中,争议产品是已经被认定具有艺术感染力了。因此现在可以将一个争议产品被认为没有艺术感染力的相关案件交由法院来作出判定具有艺术感染力这一要求是否仍然适用。
不论怎样,Waterrower案件中令人感兴趣的一点是,该案似乎揭示英国法院对于技术性或功能性产品能够作为手工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这个观点是持开放态度的。
这对于权利人来说是个好消息,但是对于从事技术性或功能性产品复制生意的企业来说无异于敲响了警钟,因为他们会认为在这些产品上的外观权利早就过期了。现在又能在这些产品上主张版权保护可能将引发新一轮的索赔行动。
对权利人的实务意义
《版权、外观和专利法案》第52条的废止给予众多权利人第二次机会执行他们的版权。我们已经见到相当数量的企业开始展开行动将他们认为侵犯其已恢复版权的产品清除出市场。由于手工艺术作品的涵义仍待解释,《版权、外观和专利法案》第52条废止可适用的作品范围涉及广泛。法律修改产生的关注亦向权利人揭示了对此前并未考虑过的作品进行版权维权的可能性,例如技术性或功能性产品。我们因此预计此领域将来会出现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的增长。
如果权利人确定了一项产品可能因恢复版权而受益,那么第一步将是考虑当前的案例法是否支持产品为手工艺术作品的论点。接下来就是要确定作品的作者能否被认定以及是否权利人对作品的权利状态是否完好:证明一个老作品的权利链并非易事。同时,还值得考虑第三方使用作品的程度范围以及展开维权行动的预算方案,毕竟处理广泛的现行使用行为以及规范将来的使用行为都理应会产生昂贵的费用。但就另外一方面而言,一件成功针对侵权人的测试性案件有时能用于应对其他侵权人从而使成本得到削减。
对潜在侵权人的实务意义
如果一名被控侵权人面临版权侵权的索赔请求时,一项关键的抗辩可以是作品之上不存在版权。在手工艺术作品还缺乏一个明晰的定义时,显然在这一点上存在争辩的空间。
进一步而言,鉴于此点的模糊性,侵权人还可以辩称其并不知晓,且无理由确信其行为涉及的作品之上存在版权,因此根据《版权、外观及专利法案》第97(1)条的规定为“善意的侵权人”。此抗辩理由如果获得成功,将能达到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效果。
将来情况会如何?
目前的情况对权利人来说似乎是有利的。如果英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手工艺术作品的定义,或者英国法院被要求对艺术感染力对于手工艺术作品而言是否为必要条件的问题作出处理和解决,我们就手工艺术作品的界定就会获得更清晰的指引。这必将是从事复制品生意的企业所欢迎的。我们会一直关注这块领域,我们也会持续帮助权利人以及被控侵权人在这块复杂和正在进展中的领域找出解决之道。